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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16问本站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研发机构(包括内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笔者结合最新公布的《办法》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问题整理出以下问答。
1.新《办法》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执行期间是哪段期间,应退税额是怎么确定的,申请退税申报期是什么时候?
答: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上注明的税额。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次月(以开具日期为准)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答:采购的国产设备可参见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的附件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内容。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实验环境方面,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实验室专用设备,计算机工作站和中型、大型计算机等四类设备。
①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④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⑤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⑥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⑦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以上的提出退税申请的内资机构,除了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的高等学校之外,其余是科技部、发改委和财政、税总等多部门核定的机构。
①研发费用标准: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①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5.外资研发中心的分支可以申请退税资格审核吗;如果可以,需要准备哪些证明资料,填报审核表需要注意些什么,币种、汇率资格确定?
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时,外资研发中心为分公司或内设机构的,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填写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
②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7.主管部门是如何对外资研发中心退税资格进行审核的;外资研发中心退税资格需不需要复审,时间间隔是多久?
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审核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审核流程和具体办法。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对研发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第二条所列条件和本审核认定办法要求,确定符合退税资格条件的研发中心名单。
经审核,对符合退税资格条件的研发中心,由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并将名单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上述公告或审核意见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
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8.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首次申报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需要提交哪些备案资料,有何具体要求?
答:适用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研发机构,应于首次申报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办理退税备案手续: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内容填写要真实、完整。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答: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答: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外资研发中心在退税资格复审前,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研发机构的条件,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①《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③增值税专用,或者开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办法》发布之日(2021年6月22日)前的增值税普通(不含增值税普通卷票)。
增值税专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普通,为开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该《办法》发布之日(2021年6月22日)前的增值税普通,不含增值税普通(卷票)。
答: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条件允许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4.研发机构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以办理退税吗;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哪些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会发函调查等方式确认增值税真实,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方可办理退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真实、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15.已退税国产设备如发生转移或移作他用,研发机构需要补缴已退税款吗,补缴已退税款如何计算?
答:研发机构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从增值税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须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补缴已退税款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答:研发机构骗取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被依法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将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应及时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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