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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热点37】国际法热点问题解析本站
但是美国的此次行为无疑是承认了以色列通过多年来对定居点扩建将东耶路撒冷变成以色列领土的既成事实
驻以色列的国家普遍和一贯的做法是不把大使馆设在耶路撒冷,即使耶路撒冷是以色列宣布的事实上的首都。可见各国均知晓不在耶路撒冷设立大使馆是法律义务的要求,故禁止在耶路撒冷设立或者维持大使馆的规定也成为了国际习惯的一种。美国将大使馆从特拉维夫迁往耶路撒冷违反了国际习惯的要求。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要求派遣国在接受国设立外交使团履行其职能,要求外交使团在履行其职能的同时尊重法治,特别是国际法。故美国未在以色列领土范围内设立外交使团,无疑违背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未经使馆馆长许可,接受国任何官员,包括司法、治安、税务和海关官员,不得进入使馆,并且接受国不得对使馆进行任何司法程序。
2.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势。这一原则意味着接受国对使馆的保护之责高于对一般社会秩序的保护。
使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也无论位于何处,均不得侵犯。此处所谓的“无论何时”,包括平时和战时;此处所谓的“无论何地”,包括使馆之内和使馆之外。
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以保护。具体来说,使馆的通讯自由包括以下内容:1.使馆有使用密码通讯的自由;2.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3.外交邮袋或邮包不得开拆或扣留;4.外交信使的人身不得侵犯,不得受逮捕或拘禁;5.使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使馆所有或租赁的馆舍免交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使馆办理公务所收的规费及手续费免交一切捐税。对于使馆公务用品的入境,免除一切关税和其他课征,但存贮、运送及类似服务费用除外。
条约的终止,又称条约的失效,是指已生效的条约由于发生了国际法所规定的某种原因而失去效力。条约的终止可根据是否经缔约国协议而分为经缔约国协议而终止条约和非经缔约国协议而终止的条约。
条约的终止有两种:1.经缔约国协议而终止条约:(1)条约到期;(2)条约的解除条件成立;(3)因退出而对退出国失效;(4)缔约各方同意终止条约;(5)旧约被新约替代。2.非经缔约国协议而终止条约:(1)条约主体消灭;(2)条约不能履行;(3)一方有严重违约情势;(4)一方宣布废除不平等条约;(5)情势变迁。
国际法院的诉讼主体仅限于国家。国际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诉讼主体有三类:一是联合国会员国;二是非联合国会员国。非联合国会员国可经安全理事会建议并由联合国大会决定而成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从而取得诉讼主体资格;三是既非联合国会员国,又非规约当事国。凡事先向国际法院官处交存一份声明,表明该国愿意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及其规则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保证认真执行法院的判决,并承担《联合国宪章》第94条规定的各会员国的一切义务,也可以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国际法院对诉讼案件的管辖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自愿管辖。当事国之间于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向国际法院院长提交的一切案件;二是协定管辖。当事国在现行条约中规定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当条约规定的争端发生时,当事国一方的提交即可使国际法院取得管辖权;三是强制管辖。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规约当事国可随时作出声明,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需另行订立特别协议。一国对上述条款的接受与否,由其自行决定,具有“任意性”。因此,该条款称为“任择条款”。但是,一经声明承认这种管辖,就具有“强制性”。因此,依据该条款所行使的管辖也称为“任意强制管辖”。
在实践中,真正无保留地声明接受强制管辖权的国家并不多。许多国家的声明附有保留,不承认国际法院对于其国内管辖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管辖。美国于1946年8月14日提出声明,把“经美国确定认为主要属于美国国内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的争端”排除在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外。因该项保留以美国德克萨斯议员汤姆·康纳利命名,故称“康纳利保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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