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刊编译|产权会阻碍发展吗?——来自哥伦比亚的证据

  • 2022-06-26
  • John Dowson

构建新发展格局,今年要迈好第一步。中央各部委近期密集召开了年度工作会议,确定了今年经济工作的具体施工路线图。 第一财经记者梳理发现,扩大内需稳定宏观经济运行、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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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大部分经济学模型中,产权被视作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然而,“强产权”制度在保护私人所有权免受国家的侵犯、提高私人(相对于国家)谈判能力的同时,征地补偿也激励了产权持有者的机会主义倾向。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这表现为现产权持有者对基建项目的 (holdout)、占用基础设施用地 (infrastructure trolls)、过分要价(scope expansions, 例如,向政府索要无关公品)等问题,而产权持有者的“不合作”行为则在相当程度上滞缓了基础设施建设的进程,而基建本身就是经济增长之不可或缺。作者使用在哥伦比亚的定性访谈数据以及调查实验数据为上述理论提供了支持性证据。此外,作者的发现也验证了一种被学界所忽视的观点,即强有力的产权制度制约了由国家所主导的经济发展项目。本文的发现有助于我们理解产权在市场主导 (market-led) 与国家主导 (state-led) 两种语境下的差异化作用,即产权对于增长而言并不是完全正向的(unalloyed positive)。强有力的产权制度会为主要由市场主导的投资活动提供正向激励,但对于由国家所主导的发展项目来说,它的影响则是混杂的,且包含负面影响。

  产权与经济发展之间究竟存在何种关系?传统观点认为,明确界定、受到安全保护的产权促进了经济繁荣。然而,长久以来学界却忽略了对产权负面效应的研究。尤其是,强产权阻碍了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产权重新分配,而基建本身就是经济增长的引擎。本文的作者认为,强产权制度引发了个人与团体在基建征地过程中诸如、占用、过高要价等机会主义行为。尽管这起到了改善当地福利、减少不平等的作用,但其代价却是基建项目的停滞或撤销。

  本文的研究对象国是哥伦比亚,属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不同于传统的发达经济体:后者早在民权运动之前,就以牺牲土著、穷人与少数群体的权益为代价完成了主要公共工程的建设;发展中国家也不同于威权国家:后者可以在无视产权的情况下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而哥伦比亚需要在较为完善的产权体系下完成基础设施建设。作者认为,在强产权制度下,即使是社会边缘群体也获得了相当的议价能力:在哥伦比亚的基建案例中,贫困社区会组织起来,要求政府提供现金、工作、地方性公品等以置换土地,而这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基建项目的推进。

  “产权明确、产权保护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这是和经济学达成的重要共识。然而,产权制度与发展之间存在的内在张力却常常被忽略,即那些被明确界定且安全保护的财产很难以政府分配的方式用作目的,进而导致配置低效 (allocative inefficiency) 问题。产权体系使得要求重新分配产权的政府项目的推进变得困难重重,而政府项目又大多以促进增长为目的。产权体系增加了产权再分配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一方面,各方在产权再分配后的收益问题上容易产生分歧;另一方面,由于财产的价值会影响到赔付,各方会倾向于隐瞒或虚报财产价值。图 1 总结了产权对经济效率和基础设施水平的影响。图 1

  如图 3 所示(横轴代表产权征收补偿的标准,纵轴代表财产所有权的范围),作者划分了三种产权证收的类型:第一种是以中国、厄瓜多尔、土耳其等为代表的国家主义模式 (statist regime);第二种是以美国、智利、以色列等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模式 (liberal regime);第三种是以南非、印度、哥伦比亚等为代表的社群主义模式 (communitarian regime)。图 2

  产权所有者提出机会主义索赔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公民须充分了解他们的财产权。尽管大部分公民的法律知识是有限的,但嵌入社会网络的社区领导者、地方官僚、律师等精英会在事关当地发展的事务中行动起来(基建项目),提供相关信息、协调集体行动。二是公民须具备挫败国家发展项目(基建)的能力,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三是公民须乐见基建项目的落成,但其偏好强度须低于国家/政府。四是须存在独立的司法体系确保产权得到执行。

  第一种解释是,非正式产权 (informal property rights) 使基建项目的推进复杂化,使协调谈判工作变得碎片化。然而,这一说法并不能解释“存在正式产权制度的地方的土地征收成本通常高于不存在正式产权制度的地方”这一现象。例如,在不存在正式产权制度的巴勒斯坦地区与存在正式产权制度的以色列,后者的土地征收成本高于前者九倍。

  第二种解释来自“社会责任理论” (social accountability theories),该理论认为当地社区对的反对导致了基建项目的失败:社区通过不断升级的行动来阻止那些伤害它们利益的基建项目落地。然而,该理论却忽视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即社区也是基建项目及其正外部性的受益者,基建项目与社区利益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冲突。

  哥伦比亚是一个高度不平等的中等收入国家,拥有独立的司法系统。在产权制度方面,哥伦比亚实行有区别的财产制度 (differntiated property regimes):在国家层面,财产征收遵循自由主义模式的原则,政府会向被征用者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此外,不同于典型的自由主义模式,哥伦比亚政府也会对仅拥有非正式产权的所有者进行赔偿。为了履行宪法所规定的体面住房权 (right to diginified housing),哥伦比亚国家还必须为相关个人支付购买体面住房所需的资金。在次国家层面,财产征收遵守国家主义模式的原则,财产征收被允许在没有司法判决与补偿的情况下执行。最后,哥伦比亚向少数族裔提供社群主义财产保护制度。当公共项目涉及土著或黑人社区时,政府必须与前者协商,达成一致后才能获得建设环境许可证。

  20 世纪 90 年代,以社会支出为重点的紧缩政策使得哥伦比亚机会没有可用于投资的资金。2007 年,哥伦比亚是拉丁美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最糟糕的国家之一。2010 年,哥伦比亚开始将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优先发展方向。

  作者选择连接太平洋主要港口布埃纳文图拉与哥伦比亚第三大城市卡利的公路建设项目作为访谈地点,在 2018 至 2019 年对被征地居民开展为期八个月的实地访谈,访谈对象包括大小农户、正式及非正式产权所有者、少数族裔聚居社区及非聚居社区、社区领袖、国家及地方官员、公司等。作者的访谈结果显示,产权加剧了被征地居民的机会主义倾向,这表现为现产权持有者对基建项目的 (holdout)、占用基础设施用地 (infrastructure trolls)、过分要价(scope expansions, 例如,向政府索要无关的公品)。

  :土地持有人(尤其是持有大面积土地的地主)会通过起诉政府、拖延时间、贿赂法官等方式向政府索取更高的征地补偿。

  抢先占用基建用地:并非所有土地持有者都有财力聘用律师或贿赂法官。对于那些相对贫穷的人来说,他们的机会主义策略是赶在政府之前占用土地,以获得政府的征地补偿。例如,2006年,州政府公布了新的公路修建项目。当地居民从市政官员和社区领导那里了解到详细的公路路线。随后,项目沿线 栋新住宅。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要求当地官员严防公路项目用地被占用,但在实际过程中,当地官员在不同程度默许或纵容了辖区内的抢占土地行为。

  过分要价:承接公路项目的公司及当地官员表示,与当地社区的协商成本十分高昂,每个被征地社区的协商费用可达数百万美元,包含学校、医疗诊所、工作岗位和大学入学名额等用于换取当地社区让步的公品花费。某个社区的公路项目成本甚至从 2.82 亿美元飙升至 10 亿美元。由于政府对公路建设的偏好强度明显高于被征地居民,政府方面在征地补偿方面通常会选择向当地居民退让。其结果是开创了危险的先例,即征地谈判是一门有利可图的生意,而这也会引起其他被征地社区对“过分要价”行为的模仿。此外,哥伦比亚的法律并没有对协商时间的上限作出规定。因此,当政府与社区出现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时,项目会被无限期延后。

  定性访谈结果展现了被征地居民及社区如何利用产权在与政府的征地补偿协商中提出一系列机会主义诉求,但这并不能剥离繁杂的情景因素 (contextual factors) 为我们展现清晰的因果链条。因此,作者设计了一项调查实验来验证“产权 ⇒ 被征地者机会主义行为”这一因果机制。实验设计如下:

  2019 年,作者在卡利市对 1000 人开展面对面调查。样本由街区等级分层抽样而得来,以匹配潜在的社会经济人口结构。城市中由国家承担的基建项目遵循自由主义模式的征收原则,而由市政府承担的基建建设则遵循国家主义模式的征收原则,这便于作者区别两种产权与征收模式所产生的差异化影响。因为样本来自城市地区,所以其潜在缺陷是无法考查农村或少数族裔社区等遵循社群主义产权与征收模式地区的情况。此外,城市抽样也将未行政区划的地区排除在外,因此这也使得作者无法考查非正式产权所有者的情况。

  作者将受访者随机分配到实验组①自由主义组与实验组②国家主义组。实验组①的受访者被告知:国家将捍卫保护私有财产;实验组②的受访者则被告知:国家为了社会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私有财产。如表 1 所示,实验组①与②的受访者将随机面临以下两种情景(之一):一是“为修建某条公路,政府需要征用你名下价值 1 亿哥伦比亚比索的房屋”;二是“为修建某条公路,某家建筑公司需要征用你名下价值 1 亿哥伦比亚比索的房屋”。随后,受访者还被要求回答“当发生财产征用纠纷时,哪一方拥有更大的权力(议价能力/ bargaining power):是国家还是产权持有者?”。此外,受访者还被问及以下问题:是否会对政府/建筑公司提起法律诉讼以获得更高的征收补偿(法律诉求/legal claim)?将以多少价格出售房屋(征收补偿/compensation)?是否会拒绝出售房屋(拒绝出售/refusal to sell)?是否会给发起公路项目的市长投票(项目需求合乎性/project desirability)?是否有收到承诺补偿的心理预期(对补偿的信任/trust in payment)?是否会占用公路用地或告诫政府其他人占用公路用地的行为 (troll) ?是否会在征收谈判中索要地方性公共物品 (public local goods) ?是否会参见活动 (protest)、会见市长 (meet mayor) 或会见建筑公司 (meet firm) ?表 1

  在 OLS 回归的基础上,图 5 展现了不同产权与征收模式对实验组的影响:实验组①(自由主义模式) 42% 的受访者认为,当发生财产征用纠纷时,产权持有者是拥有更大议价权能力的一方;而实验组②(国家主义模式)仅有 20% 的受访者持这个观点。此外,实验组①(自由主义模式)的受访者更倾向于公路项目(无论是由政府还是建筑公司发起),这表现在他们更有可能性提起法律诉讼、提高对征收补偿的要求。在实验组①与实验组②中,有 48% 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将占用公路用地,有 57% 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将在征收谈判中索要地方性公共物品。在会见市长/建筑公司与参加活动方面,实验组①与实验组②的受访者没有显著差异。最后,产权与征收模式并不会显著改变受访者对补偿的信任 与对项目需求合乎性的看法。图 3

  图 6 则显示:公路项目主导方的性质(政府或建筑公司)对受访者在议价能力、补偿信任、项目需求合乎性方面的看法并没有显著影响。此外,在与索要地方性公共物品方面,项目主导方的性质也没有造成差异化影响。图 4

  哥伦比亚的国家审计报告为调查实验的结果提供了佐证(参见表 2):2006 至 2016 年间,在哥伦比亚的 101 个国家公路项目中,有三分之二的项目遭遇了来自被征收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有一半的项目发生了被征收者、抢占土地的行为,有四分之一的项目出现了被征收者向政府索要额外公品的情况。表 2

  本文的结果展现了产权与基础设施建设之间的内在张力,而有力的产权制度并不是解决发展问题的灵丹妙药。本文的发现有助于我们理解产权在市场主导 (market-led) 与国家主导 (state-led) 两种语境下的差异化作用,即产权对于增长而言并不是完全正向的 (unalloyed positive)。强有力的产权制度会为主要由市场主导的投资活动提供正向激励,但对于由国家所主导的发展项目来说,它的影响则是混杂的,且包含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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