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微阅读】金融数字化应把握平台监管的时与势

  • 2022-06-21
  • John Dowson

25万年前,智人从树上爬下来,开始了狩猎采集的原始社会形态。而那个资源匮乏的时代,却是离“粮食危机”最远的时代。 但人类的DNA是这样编程的:要追求更多。朝不保夕、生死未卜,这些是贬义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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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相较于传统领域,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面临的困难更多,反对平台垄断已经逐渐成为全球主要经济体的共识。一系列平台监管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实施,对金融数字化的发展影响深远。

  随着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平台经济异军突起。在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平台垄断造成的数据隐私保护、数据安全、交易主体间权益保护失衡等负面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政府、市场主体密切关注平台经济的治理问题。国家对平台经济的监管,体现了政府打造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信心和决心。一系列平台监管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实施,对金融数字化发展影响深远。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要充分认清平台经济监管的形势和趋势,确保金融数字化在安全稳健发展中求进求新。

  平台经济治理作为新生事物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新课题。相较于传统领域,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面临的困难更多,反对平台垄断已经逐渐成为全球主要经济体的共识。

  欧美对科技巨头加强执法实践。2017-2021年,四大科技巨头——谷歌、苹果、Facebook、亚马逊(合称GAFA)涉及垄断的案件达149起,其中2021年新增34起。谷歌涉案最多,占其中的1/3,被罚超100亿美元,包括欧盟委员会对谷歌作出超过90亿美元的罚款。Facebook紧随其后,虽仅涉案21起,但罚款已累计达51.4亿美元,其中50亿美元源自“剑桥分析”事件,该事件是指大约8700万Facebook用户数据被不当泄露给咨询公司剑桥分析,用于2016年美国总统大选时支持特朗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Facebook没能保障这些用户数据的安全。

  美国推出多个反垄断新法案。2020年10月,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认为科技巨头利用其垄断地位打压竞争者、压制行业创新,并建议美国国会对反垄断法进行全面改革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变化。2021年6月,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通过了6项新的反垄断法案,包括《美国创新和选择在线法案》《终止平台垄断法案》《平台竞争和机会法案》《大型并购申报费用现代化法案》等。

  欧盟通过《数字市场法》。2021年12月,欧洲议会内部市场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IMCO)以压倒性票数通过《数字市场法》(DMA),2022年1月,欧洲议会又表决通过《数字服务法》(DSA)。欧盟委员会认为,新规则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在网络上的基本权利,带来更公平开放的数字市场。新规则加大了对超大型平台(VLOPs)的强监管力度,将有效限制国际互联网巨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近年来,在我国数字经济飞速发展过程中,存在平台企业滥用数据优势、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威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情况。一些企业为谋取私利,过度采集用户数据甚至数据,对个人隐私安全和构成严重威胁。“十四五”规划指出,“要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坚持促进发展和规范监管并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制度,健全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推动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发展,建立健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市场监管、宏观调控、政策法规体系,牢牢守住安全底线日,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成立。此前,我国反垄断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设的反垄断局负责,属于司局级部门,此次成立的国家反垄断局则属于副部级机构,在行政级别和执法力度上将得到提升。随着监管效能日趋显现,社会反映强烈的垄断和竞争失序行为将得到有效纠正。随着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落地和执法力度的强化,政府部门不断优化公平、透明、可预期竞争环境的监管态势更加明显。

  紧跟平台领域竞争形势,修订《反垄断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于2021年10月23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1日。修订《反垄断法》,将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反垄断监管提供上位法依据。本次《反垄断法》修订重点主要体现在:进一步在法律层面对互联网领域可能涉及的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问题进行规制,印证了从立法机关到执法机关长期坚定推进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的大趋势;首次明确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重点领域,提出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领域的经营者集中风险进行审查;进一步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对“掐尖式并购”的规制,将此前《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有关要求提升至法律层级;加大处罚力度,引入刑事责任;从法律层面创设了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该制度有效实施后将有助于大幅提高中小型企业对垄断协议风险的可预测性;加强对行政垄断的监管,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进落实国家建立公平竞争秩序的总体部署。

  出台更加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法规。2021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在吸取不同司法辖区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该项指南是我国治理新型垄断行为的重要立法实践。2021年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超大型平台的认定标准,并针对超大型平台设定了与公平竞争相关的多重义务。

  着重强调对数据和算法治理的规制。2021年1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以算法作为专门规制对象的部门规章,具有重要时代意义。该规定将“算法安全理念”作为平台算法治理应遵循的价值取向,构建了包括算法安全风险监测、算法安全评估、算法备案管理和涉算法违法违规行为处置等在内的一体的监管体系,明确了主体权责,确立了平台算法全生命周期问责机制。这标志着我国的平台治理直接深入到平台的底层技术逻辑——算法。平台经济具有天然的垄断属性,一旦形成规模,就会形成较高的进入壁垒,从而出现“强者恒强、赢者通吃”的局面。数据是平台垄断的基石,平台企业垄断的首要表现是数据垄断。平台在运营过程中收集了大量客户数据,且一次收集之后,可以实现多次零成本使用。数据使用过程中,还会产生新的数据,进而强化平台的垄断优势。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与算法呈现双刃剑特性。运用其进行精确推荐,是帮助企业提升生产经营效率的重要方式。但是,平台型企业为自身收益最大化实施“大数据杀熟”等滥用数据的做法则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将数据与算法纳入规制和监管,是针对其双刃剑特征的弊端采取的有效纠错方式。

  平台型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存在向金融领域渗透的倾向,由此带来新型的产融结合。一种形式是依附于原有的实体交易产生新的金融模式,例如,阿里巴巴基于电商衍生出了蚂蚁金融;另一种形式则与实体交易并无太大关系,例如,腾讯、Facebook等社交平台随着用户的增多而衍生出微信支付、Libra等金融功能。数字金融的早期发展经历了监管空白阶段,曾存在野蛮生长和无序竞争的乱象。科技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展支付、借贷、保险、理财、众筹等数字金融业务,大量非持牌机构在监管框架之外开展金融业务。创新型数字金融业务的规则和标准制定未能紧跟行业发展,导致平台科技企业利用强大的资本及数据优势地位牟利,造成资本乱象及金融风险。

  《反垄断法》的修订直接明确,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重点领域需要加强经营者集中审查。近年频发的校园贷、P2P爆雷事件,反映出平台企业向金融领域扩张背后暗藏的系统性风险和社会性风险。对此,监管部门一再强调,“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我国数字金融平台的监管经验表明,数字化金融脱媒是暂时现象。经过对平台的整顿和治理,将数字金融平台纳入金融牌照监管框架,有助于解决数字化金融中介的发展问题。

  抑制资本无序扩张。2021年,平台领域并购处罚案呈现“井喷”态势。此前,反垄断监管存在一定模糊地带,加上企业反垄断合规意识弱、违法成本低等原因,故而出现大量应报未报案件。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达到申报标准的企业未经申报而实施经营者集中,最高将被罚款50万元。《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提高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罚力度,将最高50万元的罚款上限修改为“按照是否达到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分别提高为上一年度销售额10%和500万元”。在监管趋严、违法成本急速升高的情况下,互联网平台企业依规申报经营者集中的积极性有所提升。

  对违法并购行为增加查处力度。截至2021年12月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共公布了87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罚案例,所有涉案企业均被处以顶格罚款。再加上“虎牙斗鱼合并案”和“腾讯音乐集团并购案”,一共查处了89起经营者集中执法案件。这87张罚款单中,有4张罚单涉及金融领域。

  强化对投资并购的审查与监管。投资并购是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扩大发展的重要方式。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历程来看,行业巨头企业通过收购初创企业扩张势力,消灭潜在竞争对手,进而形成并维持其垄断地位,逐步建立起纵横交错的商业帝国。这类收购经常会造成市场创新被压制的不良后果,也严重地损害了竞争秩序,所以被称作“扼杀式并购”或“掐尖式并购”。针对这种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经营者集中审查是一道重要的事前防护措施,因此,对投资并购的审查成为了反垄断监管的重点。

  强调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必要性。审查横向并购是为了防止相关市场中一家独大;审查纵向并购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整合上下游资源设置进入壁垒;审查跨行业并购是为了防止巨头们形成强大势力,疯狂攫取利润,直接破坏行业健康发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十八条规定,“涉及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明确了涉及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需进行申报的要求。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加大处罚力度。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官网公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共11起。其中,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行为的案件共3起,处罚对象分别为美团、食派士、阿里。在平台经济领域,阿里巴巴“二选一”案被罚182.28亿元,创下中国反垄断罚金的最高纪录,被视为国内平台经济领域首例重大反垄断案件。高额处罚与严格执法是防范平台垄断、维护竞争秩序的重要标志。在明确规则的同时,执法机关持续发力为市场主体划出底线、设置“红绿灯”。高额罚款不仅具有威慑作用和警示意义,也反映出执法的倾向。

  2021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将“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初见成效,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稳步向好”作为对当时平台反垄断监管工作的总体评价,说明平台监管趋严在抑制资本无序扩张方面效果明显。当前,我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积累的经验还是以治理“二选一”行为为主,未来或将涌现出更多涉及算法共谋、强制收集用户数据、大数据杀熟等问题的案例。

  大型平台向金融服务领域的渗透,在提高经济效率、促进普惠金融的同时,也改变了原有金融业态,并可能带来赢者通吃的垄断问题。从金融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公平竞争等角度看,这种新型产融结合必然会带来新的挑战。当前对大型科技平台的监管,在抑制平台不公平竞争的同时,将为数字金融平台的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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