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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万保险代理人迎重磅新规,保险中介顶层设计成形质量效应3修改器
从2018年7月至今历经两轮征求意见,《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下称《规定》)终于在两年多后的2020年11月23日正式揭开面纱。
“这份规定将从前散落在各处的保险代理机构及个人代理人的规定集中起来,在之前的两轮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根据近年新情况进行了系统地更新和梳理,做到收放结合,将成为之后保险代理行业的重要法规依据。”一名寿险公司高管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同时,这份事关1200万保险代理人的《规定》和已发布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三部规章也共同构建了保险中介的制度框架,形成《保险法》为统领,三部规章为主干,多个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保险中介制度“顶层设计”。
有业内人士预计,在保险中介制度全面到位后,暂停已久的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牌照审批通道也将逐渐重启。
保险中介制度“顶层设计”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银保监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
这加起来1200万人的队伍撑起了中国保险业超过七成的保费规模。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后,尽管在“产销分离”的趋势下保险中介机构快速发展,但仍然面临着经营不规范、行业乱象频发的现象。中信建投报告认为,这其中除了发展历史、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等原因外,行业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在系统性上和针对从业人员的规定具体性上存在改进空间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
银保监会也表示,从过去的情况来看,《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有关要求散见在不同的文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因此,2015年起,原中国保监会启动了《规定》的起草工作,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修改整合,以期理顺法律关系,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
此次发布的《规定》就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规章进行规范调整,对各类保险代理人在经营规则、市场退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涉及面较广,涉及主体类型较多,在《规定》制定过程中,银保监会有关部门在调研的基础上反复论证,数易其稿,并于2018年7月、2020年4月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完成了《规定》制定工作。
而上述《规定》和2018年2月发布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囊括了我国保险中介的三大群体。它们的陆续发布也预示着《保险法》为统领,上述三部规章为主干,多个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保险中介制度“顶层设计”成形。
放管结合
“从两次征求意见和正式《规定》的内容来看,也是延续了监管近几年收放结合的趋势,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方面又进一步提高了门槛,但在一些行政事项上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放开。《规定》的发布使得保险代理市场准入规则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上述寿险公司高管表示。
从本次《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各类保险代理机构的准入门槛被明确和加强。
例如,对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规定》强化了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股东的审查,并对股东的出资能力作出要求,譬如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又或5年内具有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股东。又如银行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需要符合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有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等多项要求才能够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同时,《规定》也提高了最低注册资本:把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定为5000万元,把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2000万元,后者与前期相关征求意见稿中1000万元的规定相比又进一步提高。
银保监会表示,这将有利于专业代理机构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提升依法合规意识,促进长期稳健经营。对新设立的区域性代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并且,《规定》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理顺了“先照后证”的流程,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完善准入退出管理,并强化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优化分支机构管理,进一步整肃市场秩序。事实上,对于保险中介乱象的治理银保监会始终没有放松,《关于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陆续出台也印证了这点,业内普遍认为监管对于中介渠道规范化发展的方向不变。
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此次《规定》的另一个显著变化则是取消了代理业务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
银保监会表示,取消许可证有效期设置,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许可证有效期的取消,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
首提“独立代理人”概念
在个人保险代理人方面,此次《规定》的一大亮点则是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规定》中强调,需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
事实上,今年8月,银保监会已经配套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鼓励探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经营效率。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将在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并完善。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参加营销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代理人的兴起是行业发展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
中信建投报告数据显示,美国保险市场经过四个阶段的发展演变,形成了以独立代理人和专属代理人为营销主渠道的格局,个人寿险的销售渠道以独立代理为主,近十年来的保费收入占比维持在50%左右。
中泰证券则表示,美国在职和离职代理人的平均从业年限为6.4年,远高于中国当前不足2年的从业年限。其中,2017年美国独立代理人的平均年龄较专属代理人大15岁,达到了59岁。总体来说,独立代理人是在行业里从业时间较长,非常有经验、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绩优业务员,且积累了大量客户,因此可以跳脱保险公司的培训、后援支持体系而独立执业的人群。“加快建设独立代理人制度预示行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中泰证券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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