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研究

  • 2022-10-20
  • John Dow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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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金信托是将保险与信托两种财富传承工具相结合的创新财富管理安排,具有保险与信托制度的双重功能优势,可以有效服务高净值客户的财富保护、传承和管理需求,受到保险业、信托业以及高净值人群的高度关注。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对保险公司增强客户黏性、丰富服务内容、补充保单服务、提升竞争能力等方面有重要促进作用,为信托公司回归本源业务、加强信保合作、完善服务保障、丰富家族安排等方面也提供了有力支持。

  保险金信托最早起源于英国。信托业与保险业分别于 15世纪和 18世纪均诞生于英国,随后在整个欧洲地区得到广泛发展。金融机构为了扩大客户群体,大量保险工具与信托工具被投放市场来满足个人投资者的需求,并且金融机构还为客户制定个性化的投资方案。在此背景下,保险金信托应运而生。1886年,英国推出第一款保险金信托产品“信托安全保险”,运用信托及保险来规避家族的传承风险。随着保险制度和信托制度的全球化传播,美国、日本、我国地区都纷纷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实践。2014年中信信托和信诚人寿推出“家”系列保险金信托产品,成为首个中国地区的保险金信托产品。我国的保险金信托仍处于发展的萌芽阶段,未来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保险金信托以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如身故受益权、生存受益权、分红领取权(如有)等)及对应的利益(如身故理赔金、生存金、保单分红(如有)等)和资金等(或有)作为信托资产,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约定直接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对委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将信托利益分配给信托受益人。

  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在功能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从信托目的来看,二者都主要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目的。从信托利益的归属来看,家族信托是他益信托,受益人是包含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目前行业实践中操作的保险金信托,也主要以家庭成员或亲属为信托受益人。

  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保险金请求权。目前市面上普遍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的险种是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险,以不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设立信托,信托财产的价值及确定需要视险种不同而确定。

  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形式较为丰富,目前市场上主流的是货币资金、资管产品、保单等金融资产及相应权利。除了上述金融资产,越来越多的家族信托客户在传承非货币类财产方面的意愿也逐步加强,以上市或非上市企业股权,甚至不动产、艺术品等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情形进一步增多,对家族信托受托人长期稳定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家族信托在监管方面有明确的设立规模要求。根据银保监会 2018年下发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管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 1 000万元。

  保险金信托在监管方面没有对设立规模有特殊的规定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托的信托财产规模要求。目前行业实践中操作的保险金信托,其设立的信托规模门槛通常高于人民币100万元。

  家族信托当事人的监管要求较为明确。一是在委托人方面,“37号文”中对家族信托提出了明确定义,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个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方面,家族信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其受益人是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作为信托受益人,则不能视作家族信托;三是在受益人的设置要求方面,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家族信托不能成为自益信托。

  保险金信托相关当事人的设置除了满足信托相关的法律及监管要求外,还需要受到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的限制。一是保险金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由于信托委托人即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实践中要符合我国《保险法》中所要求的“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二是受托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角色问题,设立保险金信托时,受托人具有多重身份,信托公司会被指定或者变更为保险受益人,因而可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三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要符合此项要求,但与原保险受益人不需要完全一致;四是在以终身寿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中,其被保险人无法成为该部分信托财产所对应的受益人;五是不同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

  保险金信托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阶段不同于其他信托产品,有三方面需要被关注。一是事故通知和理赔办理。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应确保受托人(即保单的新受益人)可以及时知晓相关信息,可以由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通知受托人并积极提供理赔所需的全部证明材料,并协助受托人办理理赔事宜;二是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户。对于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户的过程要求,应在信托文件中约定清晰,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由受托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交理赔申请,若由受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就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人;三是理赔资金到账之后的信托财产管理要求。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实际上并非开始于信托成立初期,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户后,此时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其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投资运用、账户管理、运营维护、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

  家族信托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开始于信托成立、办理完毕相应资产转入信托项下的确认手续之后,但由于家族信托的自身特点对相应的管理运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是客户对信托财产管理风险的要求,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应与事先确定的委托人的风险偏好相一致;二是对家族信托利益分配的流动性要求,由于需要为财富传承发挥重要作用,家族信托的定期分配、条件分配和临时分配条款通常设置全面,需要受托人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以保障利益分配的流动性需求;三是家族信托对于非货币财产的管理有专业性要求,由于委托财产类型多样,受托人履行对货币资金、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金融资产,或者公司股权、不动产、艺术品等复杂资产的管理运用,其复杂程度和专业程度较高,受托人需要根据不同资产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管理。

  在实践当中,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还存在业务交叉。一方面,对于信托规模在 1 000万元以上的保险金信托,可以设置为家族信托,也可以将保单和其他财产共同置入家族信托。对于包含保险金请求权在内的家族信托,应当注意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方面的要求:首先,在受益人安排方面和常规保险金信托不同,不得为完全自益的信托;其次,若以终身寿险保单置入信托,还应当符合终身寿险对受益人的限制。

  另一方面,在家族信托成立之后,可以由家族信托受托人作为投保人进行投保,即保险金信托的 3.0模式。这种模式下,设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再是保险投保人,而是由信托公司作为保险的投保人和保单的受益人,直接运用信托财产支付保费并依照合同约定对保险理赔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运用,有利于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深度结合,可以切断保单作为委托人财产的风险,实现资产的充分隔离保护。

  保险金信托使得财富的传承更为灵活,委托人可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方式、情景等,既能够突破保险受益人的限制,还可以对家庭成员、子孙后代进行更为灵活的财产分配设计,同时引导激励家庭成员的正向行为,约束惩罚不当行为,在保证家族基业传承的同时,实现家族精神和文化的传承。不仅如此,保险金信托可以充分保护委托人对其财产的控制权,委托人身故后,依然可以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决策机制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实现财富有效传承。

  保险金信托通过两次增值实现了财富放大和资产的合理规划管理,首先是以较少的保费投保较大的保额实现保单增值,也可以通过期缴保费方式,降低初始入门门槛,令中产阶层也可通过保险金信托实现财富增值和传承;其次是通过设立保险金信托,由受托人管理运用保险金,取得一定的投资增值收益,实现信托阶段的增值。信托公司作为市场上专业的投资机构,能够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设置不同的资产管理组合,帮助受益人更好的规划保险金财产,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金信托作为保险产品与信托产品的有机结合,能够更好地保持财产独立性,实现委托财产风险的双重隔离。

  一是保险的风险保障。在保险端,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项时,可以按照保单约定将保险金支付给保单受益人,具有风险转移和分散的作用,并且除了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无法确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三种例外情形外,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参与被保险人的债务清偿,从而可以实现对保险金的有效隔离保护。

  二是信托的破产隔离保障。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若委托人遭遇破产,除设立信托前其债权人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外,债权人不能主张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保障了保险金信托的相关财产与被保险人、信托公司及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财产的独立性,能够避免保单存续期间作为投保人的财产被追索、保单理赔后保险金作为受益人的财产被追索的风险。

  保险金信托具有私密性,可以避免继承权公证、遗嘱公证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遗嘱纠纷。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信托,在设立时不需要进行提前的公证或者公布,而且在变更的过程中私密性也更强,能够使得投保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身故后财产进行分配。当前诸多高净值人群并不愿意让自己的家庭成员提前知晓自身的财富传承安排。因此,利用保险金信托私密性与便捷性优势,通过身故之后由保险金信托管理机构定期给予受益人一定生活费用的方式,一方面给予保险金受益人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能够有效防止受益肆挥霍保险金。

  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出台遗产税,但有关征收遗产税的提议近年来一直络绎不绝,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高净值人群规模在继续扩大,征收遗产税的呼声预计会越来越高。因此,近年来关于税务筹划的问题逐步得到高净值人群的广泛关注,保险金信托产品具备的税务筹划功能可以帮助高净值人群合理节税。实际上,帮助居民合理节税已成为美国保险金信托行业的最主要功能。

  保险金信托在保险保障的基础上结合了信托产品的优势,较之保险产品,可以充分实现受益范围更广泛、资金给付更灵活、资金保障更独立、资产分配更安全、资产增值更有效。

  保险金信托不仅可以在信托产品中安排保险受益人之外的受益人,同时在保险产品明确受益人的基础上,也可以将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扩大为一个特定的范围,实现家族财富的跨代传承。

  保险金信托还可以灵活安排保险金的给付。虽然很多保险公司都可以提供保险金分期给付安排服务,但灵活度有限,而保险金信托则可以根据客户的复杂需求进行灵活多样的信托利益给付设计,设定不同的给付条件和频率,为自己保留分配方案调整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委托人的自身意愿,满足家族财富传承的个性化需求。

  保险产品的理赔资金赔付给受益人后成为受益人的财产,在债务、婚姻等问题出现时存在财产被分割的风险,保障不够充分,而通过保险金信托可以隔离风险,理赔后的保险金进入信托专户,作为信托财产与受益人的其他财产隔离,避免出现债务、婚姻等特殊情况下财产无法保全的风险。

  保险产品的理赔资金赔付给受益人之后,受益人对资金的处置便不再受到任何限制,因此受益人对资金的使用可能有悖于投保人的初衷,甚至无度挥霍。保险金信托则可以有效避免此类风险,可以通过信托资金的分配频率、条件等限制,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合理进行资产管理、运用和分配,充分保障财产的合理使用。

  保险公司可以对保险理赔资金进行一定程度的给付安排服务,但对于尚未给付的资金在部分保险机构不计算利息,或者仅按照一年期定期利息计算,不能充分利用资金,存在一定的财产贬值风险,而保险金信托可以通过受托人的专业资产管理能力对资金进行有效的投资配置,保证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合同约定,更为高效和安全的安排理赔资金的资产规划。

  作为兼具保险保障和信托财产隔离、管理功能的“保险 +信托”的组合,与其他信托相比,保险金信托在受众范围、资金保障和收益获取等方面都具备一定的优势。

  就认购一般的信托产品而言,投资者需要满足 100万元的投资门槛,而根据 2018年 8月中国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要求家族信托的委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 1 000万元,这就大大提高了投资者投资信托产品或者规划家族信托的门槛。客户购买保险,一般是通过支付保费实现一定保额的保障,适合设立保险金信托的保险产品是通过大额保单的保额达到保险金信托的门槛,从而使得更多希望对家庭财产进行完善规划的客户能够运用保险金信托的方式实现其对家庭财富的进一步配置安排。

  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通过期缴保费的方式,每年支付较少的金额,当保险保障触发时保险金理赔的数额通常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数倍,而适合设立保险金信托的保险产品即为此类大额保单,一般是终身寿险、大额年金险等产品,有效利用保费,再将赔付的保险金纳入信托架构,进行财富的管理传承,从而可以进一步通过保险金信托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以及资产配置规划。

  一般的信托产品投资中,委托人虽然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资产保值增值,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信托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收益或高或低,甚至会出现亏损;而在保险保障中,以终身型年金险为例,保险的收益将在合同签订后锁定终身,因此具备基础的收益保障,再进一步通过保险金信托的架构,可以获得相对有保障的资产保值增值,其投资风险更低,获取收益更为稳健。

  保险金信托为委托人提供保单以外的专业信托服务,包括财产隔离保护、资产保值增值、财富有序传承等综合服务。同时,由于保险金信托方案具备较强的灵活性,可以通过模式化的常规服务或者定制化的个性服务提供多种服务,实现委托客户的全方位财富管理需要。

  保险金信托可以丰富服务内容、完善保险产品的功能,通过对保单后的服务安排提供补充,拉升大额保单的销量,实现客户增加和业绩增长。同时由于保险金信托的长期性和安全性,还能通过为客户提供更长期的资产规划,进一步增加客户黏性,从而使得公司在总体业绩、长期客户以及服务质量方面获得全面提升,增强行业竞争力。

  对信托公司而言,可以通过保险金信托进一步加强信保合作。除传统的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方式外,引入资产端的合作,同时丰富客户渠道。如果未来有更多的寿险产品能够与信托通过保险金信托实现对接,不仅增加了寿险的附加价值,无疑也会为信托公司注入一笔优质的长期资金。此外,保险金信托提供长期服务,可以全面提升信托公司的财富管理水平,通过对客户的长期吸引力为信托公司提供持久稳定的业务资源,进一步促进信托行业回归本源,有利于信托公司进一步提高主动管理能力。

  保险金信托产品联结了保险、信托、基金、银行等多方面金融机构。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政策,金融市场的三大分市场,银行、保险、证券都只能在各自行业内为各自的客户理财。三个市场的客户资金一般只能在各自的体系内循环,而无法利用其他两个市场实现资金的增值。根据新《保险法》,保险资金不能直接用于经营与证券有关的业务,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保险资金在投资渠道受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保险金设立信托的方式进行保值和增值。这种结合可以使得寿险信托的开发不仅有利于受益人对保险金进行有效管理,还可能衍生出更多的保险产品增值服务,从而可以促进保险与信托行业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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