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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的十年历程本站
导读:大病保险究其本质可视为基本医保的一部分,其运行机制可以概括为“基本医保报销封顶线以上的二次报销”
大病保险制度试点推行始于2012年8月国务院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医保体系建设由实现“病有所医”向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转折点。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肯定了大病保险的试点效果及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模式,以此为指导,大病保险制度开启了全国实施。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大病保险制度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随后出台的《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为大病保险制度赋予了“促进健康扶贫”的价值内涵。
大病保险市场规范运行是保证参保人合法权益、推进大病保险业务有序发展的关键。银保监会等13部门于2020年1月联合下发《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着重强调完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及监管机制,提升服务水平,积极参与医保控费。原中国保监会2016年就出台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初步建立了对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大病保险的相关监管规则。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5月下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更新合并了上述五项制度,明确提出打造覆盖大病保险承办全流程、全环节的监管体系。
为推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我国于2020年2月出台《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国家医保局亦将“研究规范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作为2021年度工作要点。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于2021年8月联合发文《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要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支付比例不低于60%。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国务院办公厅于同年9月下发《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再次强调“完善和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提高保障能力和精准度”。
十年来,我国大病保险总赔付支出金额不断增加,赔付人数占比逐年攀升,为越来越多的参保患者提供了大病保障。截至2020年底,18家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覆盖12.2亿城乡居民(包括部分城乡职工),累计赔付超过5535.88万人次,最高报销金额111.6万元。截至2021年底,大病患者支付水平在基本医保之上约提高18个百分点,有效缓解了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针对特困人群,绝大多数的大病保险项目采取了倾斜性赔付,包括降低起付线、放宽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水平等,有效减轻了此类人群的医疗负担,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了重要贡献。
十年革新,久久为功。全国城乡居民无需额外缴纳保费便可享有大病保险提供的保障,尤其是对于那些因罹患大病而发生灾难性卫生支出的个人和家庭,这种基本医保基础之上的“二次报销”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提高了大病患者医疗资源的可得性。在市场机制的助力下,商保公司在经办大病保险的过程中充分体现其专业价值——精算定价、风险管控以及高质量服务,从而较好地实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机结合、协同创新。大病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我国探索保险机制参与医疗费用控制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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