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均GDP已经达到一万美元,参考其他发达市场的发展历史,当人均GDP达到一万美元时,保险行业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本站
解读丨文化产业保险的特点、发展状况及对策建议本站
文化产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针对文化产业的风险而推出的保险产品。近年来,文化产业被公认为是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的产业,而保险的风险转移功能与文化产业潜在的风险性具有天然的对冲关系。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需加快推动保险成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金融力量。本文分析了文化产业保险的特点与现状,并针对未来的发展方向提供了具体的对策建议。
保险业在服务文化产业过程中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总和,可称为文化产业保险,简称为文化保险 1 。文化产业保险是从应用领域界定的新概念,是保险功能在文化产业中的具体实现,是文化金融的重要领域。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需要政产学研各界持续探索,共同推动保险成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金融力量。那么,文化产业保险有哪些特点?有哪些不足?在发展中需要在哪些方面予以关注?
在很多从业者看来,所谓文化保险原本是个“伪命题”,认为文化保险只是传统险种在文化领域之中的一般运用,与其他保险服务并无太大差异;即便有些险种是文化领域专属的,但因为应用寥寥,所以无法构成一个单独的服务类型。这种看法是有一定的道理,反映出了文化产业保险发展初期的困境,不过这种情况从2010年开始得到改变。学界研究有所积累,“文化保险”、“文化产业保险”和“文化产业保险市场”等作为专有概念频繁出现在一些政府政策文件中,如2010年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和2010年中国保监会与文化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09]号)中均有提及。在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提出要“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这一提法进一步明确了“文化产业保险”已经成为一种专门的、独立的保险业务领域。
更重要的是,文化保险在实践中已经体现了其作为特殊一类保险服务的特性,我们可以从保险服务对象来分析,以对文化产业保险的主要特点有所认识。
第一,文化保险是服务于文化生产全过程。文化保险不是简单的几种险种的组合,它反映了保险和一种特定社会生产活动的关系。文化产业保险的对象的不仅文化产品本身,而且还覆盖文化产品的生产过程,涉及到财产险、人身险、责任险、信用保险等几大类的险种。所以,文化保险也可以分为文化产业财产保险、文化产业人身保险、文化产业责任保险、文化产业信用保险等类型。典型的险种是电影保险中的完片保险。
第二,文化生产具有很强的场景化特征,这是文化保险的重点。有些文化产品生产过程发生在一个封闭空间,而有些文化生产的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是同步的,只有在一个消费者参与的“场景”之中,文化生产活动才能得以完成,比如话剧演出、在影剧院、露天广场、体育场等空间进行的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活动,这些场景化的生产活动,都是文化保险的重点。这个方面的典型的险种是电影院、展览、演艺活动等的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文化保险因行业差异而差异性较大,共性也很明显。文化产业分类复杂,行业特点不一,文化保险在艺术品、电影、演艺演出、动漫游戏等行业的保险产品差异性较大。但文化资产是文化产业的共性,所以围绕文化资产形成的保险服务是文化保险的共性,或者说,围绕版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文化资产及文化资源等形成的保险产品具有鲜明的文化保险特征,是区别于其他产业保险的主要特征之一。
可以认为,单从对象的特征看,文化保险是一种专业化程度要求较高的独特的保险业务领域。作为一个类型,文化产业保险需要开发特殊的产品,实施特殊的运营管理流程,具备风险管理能力,需要具有保险和文化产业多重知识结构的专业人才配备。
在实践中,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特殊保险险种早已出现,如艺术品保险险种。在2009年之前,我国文化保险最典型的领域是艺术品保险领域,2004年的“清乾隆青花折枝花卉六棱瓶赔付案”是文化保险的典型案例之一。此后,我国在整体文化产业中推动文化保险服务,尤其在影视、动漫、演艺、会展、文化旅游等领域应用有所进展,使文化保险的内容更加丰富。
文化保险的进步,既来自市场需求和机构创新的内在因素,也得益于自上而下的文化金融专门政策的推动。《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09]号)中的主要内容包括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文化保险产品、文化保险服务、保险融资功能、文化保险配套机制等五个方面。文化保险一直都是地方出台的文化金融相关政策的重要内容,如2012年北京发布的《关于金融促进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提出构建包含“文化保险”的“‘九文’文化金融服务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创新完善文化创意产业保险产品、完善创新文化创意企业保险服务模式、充分发挥文化创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等。2014年上海发布的《上海市关于深入推进文化与金融合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支持履约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保险产品发展,支持开展艺术品、会展、演艺、影视、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保险。”
综合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的文化产业保险政策文件相关内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支持和鼓励:鼓励文化产业保险产品创新、文化产业保险服务创新和文化保险组织创新,鼓励文化保险中介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服务,建立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机制,鼓励发挥保险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上的融资功能等。
经过多年探索,我国文化产业保险呈现了很多亮点,出现了一些令人兴奋的实践和有益的探索。一些保险公司正在与政府、银行、基金、融资担保等机构建立文化保险业务协作平台机制。一些保险公司开始提供专门的文化保险在线服务,如中国人保的E-CULTURE电子商务投保咨询服务平台等。
文化保险产品创新方面是创新发展中的亮点。《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09]号)确定了中国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等三个试点公司以及11个试点险种,险种包括:演艺活动财产保险,演艺活动公众责任保险,演艺活动取消保险,演艺人员意外和健康保险,展览会综合责任保险,艺术品综合保险,动漫游戏企业关键人员意外和健康保险,动漫游戏企业关键人员无法从业保险,文化企业信用保证保险,文化企业知识产权侵权保险,文化活动公共安全综合保险等。保险机构进行了文化产业保险产品创新,形成了一批文化产业专属险种(如表)。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互联网保险业务成为保险业的新模式。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而一些专门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也出现了,如众安在线、泰康在线、安心财产保险、易安财产保险等。其中一些机构已经推出了文化产业相关保险服务,如泰康在线推出“臻品有约”艺术品保险服务,对私人艺术收藏品进行风险保障,服务范围覆盖艺术品的拍卖、包装、运输物流、仓储保管、进出口贸易、展览、企业及个人收藏等全产业链条。
虽然文化保险发展有较大进步,但还很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一是专属的文化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市场规模很小,每年的保费收入较少,即便是在我国保险公司服务文化企业的全部市场规模中的比例也很低。二是文化保险机构专营化程度不高,不仅没有专门的文化产业保险机构设立,即便是在现有各大保险公司中专门的文化产业保险部门也寥寥无几。三是文化保险市场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保险服务于文化产业的融合度不高,文化保险险种或专属产品的覆盖面和市场渗透率过低,未能充分发挥分散文化产业风险的作用。
导致文化产业保险发展不成熟的原因有供给侧的原因,也有需求侧的原因。供给侧方面,主要是制度供给和创新不足,费率较高、机构推广力度不够;需求侧方面,主要是投保意识不足,或者投保能力不足。
与金融服务体系中的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比较起来,目前我国保险机构参与文化产业的程度相对较低。一个判断是,当文化产业增加值达到或接近国内生产总值的5%时,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功能的短板就可能充分暴露出来,所以需要认识到保险在文化产业中的重要性。在新的形势下,以下几个方面是可供参考的对策。
当前已经设计的一些专属险种的市场渗透率较低,很多产品多年来只有有一两个案例,显然这其中有很多问题需要反思。一方面,保险机构需要倾斜更多资源在文化产业、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特征研究上,要更多投入在文化产业风险研究上。另一方面,政府部门需要在文化保险险种上加大参与力度。如在我国每年各地举办上万项大型活动,但是公共责任保险是自愿保险,只有10%的活动会选择投保,建议探索在这些关系到公共利益的事项,借鉴国际经验 2 尝试推行文化领域的强制险。
机构的文化保险服务能力可以从流程管理改进、提供“一站式”服务等方面进行提升,这其中增值服务可能是文化企业最为需要的。文化企业往往缺少相关经验,当遇到与保险相关的担保、评估等问题时,往往因为在经验的缺陷而无法放弃文化保险。在艺术品保险领域,增值服务还表现在艺术品的防损、维护、保管等方面,这点可以学习国际上专业艺术品保险公司的经验,除了收取保费、进行赔付等常规活动外还可以做的更多。
当前的一个新的趋势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科技在保险业的运用(被称为“保险科技”),使很多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上取得关键能力。金融科技的运用,可以大大降低风险管理的成本、提高反欺诈能力、甄别高风险用户、提升管控效率,这是文化保险领域的风险管理的重要创新路径。
为了保险资金的增值,保险机构需要将积累的保险资金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形式主要是通过保险基金投资这种方式。保险资金是金融系统资本供给的重要渠道,是产业融资重要的来源之一,这就是保险业在资金融通的重要作用。在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改革背景下,应持续推动保险资金流入文化产业。
保险资金可以进行债权类投资,也可以进行股权类投资。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即“资管新规”)以来,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进入调整期。2020年3月发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产品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如何引导保险资金投入文化产业一直是文化金融的重要课题,实际上政府很早已经对保险的融资功能予以了关注,在2010年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中就已经要求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和保险资金融资功能,鼓励保险公司投资文化企业的债权和股权。应更多鼓励保险资金投资文化产业或文化企业债券,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和未上市公司股权,引导保险资金投向投资艺术品、版权等文化资产。
文化产业保险具有的特殊性要求,仅仅依靠传统保险产品服务于文化产业是不够的,我们需要足够数量的一般性保险机构服务文化产业,更需要专业化的机构。前文已述,文化保险是复杂的、专业性要求较高的独特的保险领域,需要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来支撑。当前,除了部分试点保险公司,大多数保险公司对文化产品保险创新兴趣不足。人才方面,不仅要懂保险、懂金融,还要了解文化产业,尤其要精于艺术品、电影、无形资产等方面的知识。目前我国文化产业保险市场较小,甚至还无法支撑独立的文化保险业务部门,部门兼营的模式比较普遍,服务的专业化程度较低。
在产品创新乏力、服务专业化程度较低等诸多问题的背后,关键在于没有专门从事文化保险的专营机构。值得探索的途径之一就是基于金融许可证制度的机构专营化,包括经营机构专营化和中介机构专营化。除了支持现有保险中介机构经营文化产业保险产品外,保险监管部门很早就在《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09]号)中提出过“支持设立专门为文化企业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从国外实践看,专业的经营机构(主要是艺术品保险公司)都已经很成熟了,我国也有一些地方一直推动成立文化保险公司,在这个方面应该是有所成效。
文化保险专营化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不是文化保险生态的全部,专业化的价值评估、鉴定服务、律师等第三方机构是文化保险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保险产业的生态本身就存在较大缺陷,文化保险生态更是千疮百孔。以艺术品保险领域为例,艺术品保险领域的艺术品价值评估是保险价值链的核心,也是艺术品保险的基础,必须由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艺术品、文物等进行评估和认证。如果缺少独立的、具备公信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保险机构承保及理赔时都无法确定艺术品保险标的真伪及价值,但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有公信力的评估专家往往集中于国有事业单位,这些机构为保险公司提供鉴定评估服务还存在一些体制性障碍。所以,未来在国有事业单位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同时,还要大力培育新一代的市场化的专家队伍。
[2]在发达国家,涉及公众利益的文化产业发展往往通过法律上的规定要求“强制性”投保,从而使得投保某些险种成为一种法律义务。例如,根据英国1969年法案,影视文化公司必须投保不低于1000万英镑的雇主责任险;美国法律要求,利用机场和市政设施进行影视拍摄,需安排500万-1000万美元的责任保险;瑞典颁布“展览国家保证法令”,政府对参展文物价值不低于2万克朗或巡回展览文物价值不低于20万克朗的非营利性展览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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