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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征求意见!加强资质管理 松绑产品跨区限制 明晰第三方网销平台责本站
“互联网保险表象丰富,问题交织,矛盾交迭。”这是《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的一句话。
网上保险销售、噱头产品暗藏误导、借用保险混淆概念、理赔时发现完全不是想象中那样……互联网保险近年涌现出大量投诉,问题重重。
现行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于2015年发布,时隔4年,互联网经济和金融科技快速发展,互联网保险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修订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
2015版暂行办法一共6章30条,此次新版《征求意见稿》共计7章,合计106条,内容扩充了不少,比如对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概念作出明确定义,对线上线下融合的适用情景都做了说明。
主要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概念作出明确定义,划定了参与主体范围,对政策适用,特别是线上线下融合作业的情况下监管规则的适用进行了说明。规定了经营宗旨和原则、监管原则和理念。
2.营销宣传。规定了营销宣传内涵、一般要求,委托营销宣传及条件、从业人员营销宣传、机构简称等。
1.产品管理。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产品选择及开发原则、可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篮子和监管政策调整、登记和信息披露等。
2.销售管理。规定了投保页面、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销售、客户适配性、投保人适当性、自主选择权、核保承保、促销活动、保费收支、续保、人员和单证管理等。
3.服务管理。规定了一般要求、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标准、批改保全、查勘理赔、争议和投诉管理等。
4.运营管理。规定了内部授权、统一结算、服务管理、交易回溯、经营停止、人员管理、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等。
(五)监督管理。规定了日常分工、检查分工、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报告报表、自律管理等。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办法》要求逐条对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险机构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问题整改及自营网络平台备案。
比如,新规明确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平台,这将彻底解决保险机构获得客户信息的难题、取缔截留保费行为,控制渠道费用。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影响场景类保险的业绩,但这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有助于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新规还要求保险机构全面加强“法人意识”和自律能力。强化对自身能力评估、营销宣传、信息披露、对外合作管理、售后服务等的主体责任。
新规松绑了跨区域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限制,将有利于互联网保险小额、零碎的现状在未来进一步突破。
根据互联网渠道特点和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认为,新规适时扩大了互联网保险险种范围。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以及市场主体的经营能力,渐进放开了部分互联网保险的险种,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普通型、万能型和投资连接型养老年金保险。这将有效增强市场主体保障型产品的渗透力度,促进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发展,既提高公众的保险保障水平,也为行业的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契机。特别是一些中小主体,有可能借助于互联网保险拓展业务,弥补机构布局方面的不足。未来,随着保险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能力的增强,要进一步扩宽互联网保险险种范围,并最终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销售险种。
征求意见稿流传出来后,最快做出反应的,是慧择保险网旗下的齐欣云服。齐欣云服给会员发出下面一则短信:
【齐欣云服】尊敬的齐欣会员,您好!结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齐欣云服将于12月14日10点整对平台相关运营规则作出如下调整:
如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以上重要信息,请您知悉!祝您生活愉快!更多公告请前往齐欣云服官网查看。
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第三方网络平台”资源优势突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销售误导。对此,监管部门表示,要解剖辨析,趋利避害,在坚持“持牌经营”的同时,允许其在划定业务范围内发挥优势。这有利于保险业扩展获客渠道,迎合场景化消费和社群化生活的习惯,提高对消费需求的理解能力和捕捉能力,符合《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文件精神。《办法》重在明晰边界和责任,主要措施有:
1、澄清概念,从严把握。规定只有保险法人机构自己设立的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控股、参股或者通过子公司、母公司设立的都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一是明确具有场景流量优势的互联网平台可以作为“营销宣传合作机构”。根据一行一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精神,借鉴英美日等发达保险市场经验,规定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参与保险活动仅限定于根据持牌保险机构委托,从事展示、说明和网站跳链等营销宣传活动,并明确规定不得从事保险销售咨询和相关禁止行为。
二是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合作方的管理,加强网络安全,跟踪监测合作情况,鼓励科技与保险融合创新。
三是下一步拟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在做好主业的同时,申请兼业代理资质,按照业务相关性原则代理保险销售。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认为,根据实践中的新变化,新规适时拓展和丰富了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范围。将经营主体从专业中介拓展至兼业代理,这意味着银(邮)兼业代理机构通过自身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产品将纳入互联网保险范围。同时, 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兼业代理资质后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这将有助于多元化主体参与互联网保险市场,进一步健全市场体系,主体间通过业务合作、技术赋能以及股权投资,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将进一步激发保险行业的发展活力。
在征求意见稿下发的同时,监管部门对该办法的起草理念、思路、监管手段进行了说明,从中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保险的认识和思考。
首先是以问题为导向,坚决贯彻落实各项防风险措施。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厘清业务和监管边界,完善监管措施,为精准打击非法经营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供制度保障。
其次是坚持审慎包容,鼓励先进的新型业态健康合规成长。鼓励平台经济、大数据、区块链等科技融合和新型业态成长,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打造面向未来的互联网保险制度。
再次,统筹推进,做到政策统一、清晰简练。系统性研究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问题,对线上业务和线下业务的监管目标统一,对基础问题和特殊问题的监管认知统一,制订一致性政策标准,确保政令简练可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认为,总体来看,监管机构试图努力在防范风险和促进创新两方面寻求平衡,既防范风险,又支持创新,建立适应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规则体系。一方面要求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加强互联网市场主体的资质管理,强化持牌机构的责任,另一方面又发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资源优势,赋予其参与保险产业链的空间,促进互联网保险和保险科技新业态的发展。
另外,《办法》还回应了互联网保险业务中信息传递、消费者服务和信息安全等核心问题,强化了对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风险管控的要求,明确了互联网保险市场主体的业务规则,有助于防范和减少互联网保险领域的投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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