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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告知、保证主要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约束;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是对保险人的约束。
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对于保险人来说,是指那些影响到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影响其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事实;对于投保人来说,是指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他条件等可能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
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
明示保证是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语言文字或习惯的作法直接加以明确的保证的行为。明示保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必须写入保险合同或批单中。
默示保证则是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没有以文字形式加以规定,但习惯上是社会公认的或法律确认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保证的事项。也就是说,虽然这些保证并未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但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相关的内容。
此处说明义务指的是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即保险人有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内容的义务。
弃权是合同的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弃权可以采用明示或默示方式,明示弃权就是保险人书面同意或口头同意放弃解约的权利;默示弃权就是默认放弃解约的权利。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和身体。”
(1)现有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在投保时已享有的利益,包括占有利益、抵押利益、担保利益、债权利益。
(2)期待利益:又称希望利益,是指通过现有利益而合理预期的未来利益,包括盈利收入、租金、运费收入、利息。
本人是指投保人自己,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有无限的利益。投保人以其本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可以任意为本人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并可以任意约定保险金额。
依照一般原则,家庭成员相互间具有保险利益。家庭成员相互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利害关系,投保人以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不一定严格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强调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保单的效力和保险金的给付。
案例:一艘装有皮革和茶叶的船舶遭遇海难,致使海水渗入船舱,皮革发生腐烂,虽然海水未直接接触茶叶,但由于腐烂皮革之恶臭,使茶叶串味变质,
分析:海难对皮革和茶叶的损失均属于近因,海水渗入与皮革腐烂和茶叶变质的因果关系是直接的,中间未中断,也未介入其他任何危险因素。因为海难作为近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必须支付保险赔款,以补偿保险人的皮革和茶叶损失。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而是指在效果上最接近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
简单讲,确立近因原则的意义就在于明确责任归属,即在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不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补偿性合同,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理赔时遵循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且补偿的数额以恰好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第一:被保险人以其财产足额投保的话,其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获得充分的补偿;
第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数额,仅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能够保全其应得的经济利益或使受损标的迅速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任何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补偿,都会导致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违背损失补偿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要受实际损失金额、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三个量的限制,而当三者金额不一致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三者中最小者为限,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补偿中获的额外利益。
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后,依法或按合同约定,取得向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代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权利代位是指保险事故由第三者责任方所致,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受损而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后,其向第三者责任方享有的赔偿请求权依法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4)代位求偿权不能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5)被保险人不能妨碍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我国《保险法》第12条和第3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债权人和债务人:如果有死亡责任的保险业务,保额限定只是他所有借款和利息的总额,不能高过这个额度。
在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法》规定,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外,不得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为其投保,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即受益人的概念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法》第12条和第31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48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法》第58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可以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但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
(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费用的,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也有例外,对此,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定值保险是投保时确定保险价值的承保方式;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除根据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外,还要约定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当时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是多少,保险人局难找保险单上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如果是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是部分损失,按保险金额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以定值保险方式承包的主要是不易确定价值或无客观市场价的特殊标的,如艺术品\书画等,一般由双方约定保险价值,以免事后发生纠纷;
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合同时不在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只是定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再来估计其保险价值作为赔款计算的依据;当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其不足的部分视为被保险人自保,保险人按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款。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第三者: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车险中对第三方的界定,应排除家人在外
机动车辆的附加险主要包括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自燃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确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按承保方式划分,可分为独立承保的责任保险和附加承保的责任保险,附加承保的责任保险包括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建筑或安装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船舶保险的碰撞责任、第三者责任、油污责任等;
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在宽限期发生保险事故的,即使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申请复效的时间:我国保险法规定为2年。超过这个期限,不能复效,保单终止;保险人向受益人支付保单上的现金价值或退还已交保费。
共同灾难: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同死亡于共同的意外事故而言,保险金如何处理所做出的规定。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同死亡于共同的意外事故可能出现:
共同灾难条款: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不论谁先死,谁后死,还是同时死亡,都认定第一受益人先死,被保险人后死,保险金不归第二受益人(保单指定第二受益人的情况下),而归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享有。
基本内容: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间后(通常为两年),保险人将不得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而主张解除合同。
基本内容:如果投保时误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应予以更正。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合同无效,退还已交保费;
有的保险公司也会将作为责任条款,但必须在保险合同生效以后,通常是2年。从保险合同复效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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