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加班费奔走10年获赔9898元:办好每一件“小案”

  • 2021-04-22
  • John Dow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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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唐丽华(化名)就为了万把块钱的加班费,前前后后折腾了10年,从区县法院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得偿所愿。

事情的起源还要回到2011年,当时39岁的唐丽华与重庆某超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不过在超市,加班加点是常见的事儿。唐丽华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就发现,每天工作都在8小时以上,休息日也在工作,而根据法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单位要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她却没有拿到加班费。

和单位反应、劳动仲裁均无果后,2012年8月6日,唐丽华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补发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118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314元、被克扣的工资3600元,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元,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12848元。

法院一审仅支持赔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9.8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18.76元,其他均驳回。

据唐丽华称,起诉后,超市一直在找各种借口打击报复,有的员工被调至其他部门,有的被克扣工资,有的甚至被开除,部门减少了人手,实际上增加了工作量,变相地降低了工资。

随后,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二审,重庆市高级法院再审,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获改判,唐丽华从未放弃。

最终,最高法经过审理认定,唐丽华的工作时间为每周6天,每天工作8小时,加班时间70天,应得休息日加班费用为9898元。

唐丽华对最终结果表示认可,并给最高检承办检察官写去了感谢信:检察机关正是秉持了办好每一件“小案”的理念,“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会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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