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松杀潘金莲时,为何要扯对方衣服?因为不这么做就犯了死罪

  • 2021-08-24
  • John Dow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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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水浒传》是我国的四大名著之一,里面刻画了许多位英雄好汉,但书中描写最多的一位英雄好汉莫过于武松,而在武松所有章节里面,又属怒杀潘金莲和斗杀西门庆的篇章最为精彩

《水浒传》中的武大郎,是一个相貌丑陋的三寸丁,但历史上真正的武大郎却是一个明朝人,他是阳谷县的县令,长得仪表不凡,身形还很高大。

历史上的武大郎与潘金莲是一对恩爱夫妻,而且潘金莲是一个贤妻良母,与小说中塑造的潘金莲形象截然相反,夫妻二人的后代至今还活跃在河北省清河县一代,并且后代人数众多。

历史上的武大郎与潘金莲,究竟是怎么回事暂且不去细说,我今天主要讲的是《水浒传》第二十六章,在武松杀嫂时出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细节。

武松为了给兄长武大郎报仇,曾用刀杀死了潘金莲,但在动刀之前,武松却做了一个非常让人不解的动作,那就是他扯开潘的衣服。

武松为何要在下手之前,做这样一个看似多余的动作呢?

有的人猜测说是因为武松当时很愤怒,才会将她的衣服扯开,为的就是当众羞辱潘金莲。

还有人猜测说是因为潘金莲不守妇道,还将他哥哥害死,这种行为猪狗不如,因此武松才要用杀猪杀狗那样的方式来对待潘金莲。

除了以上两种猜测外,还有一种猜测说的是,在武松的内心深处,其实是喜欢潘金莲的,但潘金莲却害死了他最亲的亲人武大郎,出于愤怒和心理扭曲才会做出这个举动。

但这些都并不是真正的原因,武松虽然是一名习武之人,但他却是一个心思细腻且沉着冷静之人。

为何会这么说呢?这是因为武松在回来后,就已经高度怀疑潘金莲害死了他的兄长,但他却并没有直接报仇,而是先去寻找证据,这点就可以看出武松此人并不武断。

当武松搜集到兄长被毒死的人证和物证后,他第一时间没有直接报仇,而是先跑去报官。

武松之所以选择报官,是因为他可以通过大宋律法来为兄长报仇伸冤,也就是说他并不需要走极端,就能让西门庆与潘金莲判处死刑。

大宋律法有明确规定:通奸之人,男子要入牢狱一年,罚银若干、有夫之妇的女子,要判刑两年,罚银若干。若是合谋害死丈夫者,将会被判处极刑(死刑)。

除此之外,大宋律法还有一条,那就是亲者被害,只能报官,不得私下报仇,否则将按凶杀罪处决。

武松曾因打死大虫,被知县任职为县衙都头,在当都头期间,武松自然要熟悉大宋律法,不然他是做不了都头的。

武松很清楚,若是自己亲自动手,虽然可以快意恩仇,但却为世道所不容,很容易沾染官司,弄不好还会把自己的命给搭进去。

因为大宋律法讲究的是知法犯法者会罪加一等,武松出于理智只能将搜集到的证据交给官府,由官府出面解决,才是最佳的报仇方式。

正是出于这一点,我才会说,武松心思细腻,遇事沉着冷静。

但事与愿违,只因西门庆有蔡京当靠山,县令不敢轻易得罪于他,加上西门庆又使了银子,因此,县令只得以武松证据不足为由,将他的诉状驳回。

县令如此做,其实也没有错,因为大宋律法讲究的是五全证据,哪怕少一样,都不能判处此人有罪。

这五样证据指的是:“尸”、“伤”、“病”、“物”、“踪。”

此语出自大宋提刑官宋慈的《洗冤集录》,这五样证据在宋朝是处理人命案件的重要依据

自从宋慈《洗冤集录》问世以后,宋朝处理人命案时必须要五个条件齐全,才能将人判罪问刑

所谓的五全证据:“尸”指的是尸体,“伤”指的是尸体是因何致命的,“病”指的是尸体经过仵作检验查出致死的病因,“物”指的是物证,也就是致死的凶器或其它的证据,“踪”指的是足以证明行凶者行凶过程的情节或证人的证言等。

在这五大证据里,最为重要的就是尸体,若是没有尸体这主要证据在,就算有其它四大证据作辅证,也不能判处行凶者有罪。

武松就是因为没有兄长的尸体这一重要证物,才被县令驳回诉状,因为武大郎的尸体早被西门庆与潘金莲火化,毁尸灭迹了。

更何况,没有尸体,那“伤”“病”两大证物也随着尸体一起消失,武松仅剩下“物”“踪”两样证据,仅有这两样证据,确实是证据不足。

武松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得走上极端,用报私仇的方式来为兄长伸冤。

当武松决定亲自动手,用报私仇的方式杀潘金莲之前,他就已经想好了每一个步骤,而这个扯衣服的步骤,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武松先是令手下的兄弟去请左邻右舍来到武大郎家中,并且准备好了笔墨纸砚,令邻居做好现场记录。

接下来,武松开始强行审讯王婆与潘金莲,逼迫此二人如实交待谋害武大郎的详细情形。当详细情形从王婆口中道出后,武松这才开始他的报仇雪恨

由此,就引出了开篇那个问题,为何武松杀潘金莲时,要加上这样一个扯衣服的动作呢?这其实还是因为大宋的律法。

大宋的律法所谓杀人罪也分三种情况,分别是:“谋杀”“凶杀”和“斗杀”

谋杀指的是:有预谋实施杀人的人,这种谋杀犯的是死罪。

凶杀指的是:没有预谋,但却故意杀人的人,这种人同样犯的是死罪。

斗杀指的是:因为打架斗殴失手杀人的人,这种人虽然罪过不轻,但却罪不致死

武松杀潘金莲时,故意扯对方的衣服,同时让邻里将此情形记录在册,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制造一个斗殴杀人的情形。

虽然这个斗殴杀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怎么回事,但武松与知县交情不错,加上武松又是为兄报仇,因此武松料定知县不会判他死罪。

那知县又是如何判的呢?且看看他的判词:武松祭奠兄长武大,有嫂不容祭祀,二人因此相争,妇人将灵床推倒,武松为救亡兄神魂,与嫂斗殴,不料失手将人杀死。

知县这个判文,里用了一个“斗”字,这个字非常的重要,正是因为这个判词,武松才被判了一个斗杀,最后武松只落得个发配而已。

还有,武松之所以没有杀王婆,主要出于两个原因考虑,一是想让王婆做个证人,二是他懂法,知道王婆所犯之罪,为宋朝所不容。

王婆不仅会被判处死刑,更会在行刑前受到拨舌之苦,下场可比一刀杀了还要惨。

结语:武松正是因为熟知大宋律法,最后才能成功为兄长报仇,而自己只落得个发配的结局,从这里就能够看出武松的高明之处

资料文献

《水浒传》、《洗冤集录》。

华夏铲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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