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 2022-11-03
  • John Dowson

古往今来,历经朝代众多,但凡臣强主弱的时候,就会有大事情发生,因为刘协的软弱无能,致使董卓窃取朝政大权,虽然没有称帝,但是真正实权已经在其手上,十八路诸侯讨伐董卓,后来经过长期混战,诸侯之间相互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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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有关情况如下:

  (1)“前言”章节增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2)“前言”章节增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在“投资策略”中增加:“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目标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基金的投资管理”章节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3)“基金的投资管理”章节删除:“如果基金所跟踪的目标指数被相关的机构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会通过,但应报中国证监会,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基金的投资管理”“(九)投资组合”“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修改为:“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前述比例限制;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章节增加:“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章节增加:“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二、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21年3月30日起生效,本次修订系根据法律法规而作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并已履行规定程序。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在本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发布。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有关情况如下:

  (1)在“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中增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2)“前言”章节增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在“投资策略”中增加:“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基金的投资”章节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同时删除:“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500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中证5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中证5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以后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基金名称等并及时公告。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该等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增加:“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二、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21年3月30日起生效,本次修订系根据法律法规而作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并已履行规定程序。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在本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发布。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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