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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QDII) (110011): 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本站
1、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成。自 2021年 9月 10日起,由《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本基金,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可投资于内地和香港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股票资产投资比例较高且相对稳定而面临的风险;(2)按照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可能无法盈利甚至亏损的风险;(3)投资于港股通股票以及港股通以外的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而面临的香港市场特有风险以及港股通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4)境外投资额度不足或受政策影响可能产生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还面临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股票、债券、衍生品、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及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等的相关风险;以及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6、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2年 6月 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年 6月 30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 2022年 7月 28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年 6月 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可投资于内地和香港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1、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60%-95%,属于股票资产投资比例较高且相对稳定的基金品种,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投资者面临无法获得收益甚至可能发生较大亏损的风险。
2、本基金力求通过精选优质企业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由于市场存在不确定性,基金资产投资于证券市场所获取的收益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因此根据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可能面临无法盈利甚至亏损的风险。
3、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股票以及港股通以外的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证券市场规则差异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本基金参与港股交易需遵守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2)股价较大波动的风险。港股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引起股价较大波动。此外,港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且个股涨跌幅不设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风险。
3)中小市值公司和生物科技公司投资风险。香港市场中小市值公司存在业绩不稳定、股价波动性较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风险,此外,部分港股生物科技公司可能存在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有收入,上市后仍无收入、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若本基金投资中小市值股票或生物科技公司,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可能增加。
4)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大幅变化的风险。部分港股股票可能存在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5)投票权不同带来的风险。部分港股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公司可能因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或因某特定类别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大于或优于普通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等情形,而使本基金的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6)停牌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7)直接退市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基金将面临无法继续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1)港股通机制及其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以上情形可能对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3)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香港证券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外港股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易。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的风险。
5)交易额度限制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交易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如当日额度使用完毕,当日投资者可能无法通过港股通买入,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
6)无法进行交易或交易中断的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证券市场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7)港股通机制下的汇率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人民币支付,本基金承担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同时,由于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为相关机构日终确定的数值。此外,若因汇率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账户透支风险。因此,本基金面临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风险。
8)交易价格受限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此外,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也将受到价格限制。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9)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香港证券市场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上述规则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10)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11)开放日界定的风险。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投资人无法进行申购与赎回;
12)申购和赎回可能受到影响的风险。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本基金可能发生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可能影响投资人的申购以及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投资香港证券市场还可能面临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香港市场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香港市场,受到该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香港市场的投资成本及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地A 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香港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会计制度风险:由于香港和内地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4)税务风险:由于香港和内地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香港市场时,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香港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境外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规被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本基金可投资于内地和香港市场,实际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本基金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投资于香港市场将受到境外投资额度制约,或受限于境外市场相关政策,由此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实现,从而对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股票投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可能面临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特有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的科创板股票进入退市流程,将面临退出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的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上市门槛略低于A股其他板块,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个股投资风险加大。此外,科创板价难度较大。同时,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相应调整变化。
债券投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操作风险等;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本基金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益被摊薄的风险;存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指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操作或不操作导致的风险。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优于其他股票,从而可能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可投资内地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香港市场股票等,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可能会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估值方法”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业务规则,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的证券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额度控制,由于执行、调整、暂停该控制,或该控制出现异常等,可能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3、交易结算风险:香港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内地高。香港股票交易所、货币市场、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内地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时间有可能比内地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内地市场投资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2、香港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或“港股通股票”),港股通以外的香港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内地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50%-100%,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其中港股通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港股通以外的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2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结合宏观经济与市场分析,评估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基于深度的研究分析,在内地和香港市场精选具有良好治理结构、在细分行业具有竞争优势以及有较高成长性的优质企业。
本基金管理人对拟投资的上市企业进行透彻的分析,按以下分析标准精选投资标的:1)具有较高成长性
企业业绩的可持续增长指的是企业净利润的增长具有可持续性,其动力主要来自:行业处于成长周期或者出现行业景气;企业通过改进管理来降低能耗和生产成本,提高产能利用率;企业加大营销力度,开拓新市场;开发与引进新技术;新建产能以及收购外部生产能力等。
本基金优先投资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即在细分行业中市场占有率及盈利能力综合指标位居前列的企业,也包括经过快速成长即将成为细分行业龙头的企业,而且该行业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行业景气度较高;
企业盈利能力较强,销售毛利率或净资产收益率位居行业前列,且因企业独特的竞争优势,企业的高盈利水平有望长期保持;
企业拥有管理能力较强的经营团队,管理层稳定、团结、敬业、专业、诚信,能带领企业不断成长,而且企业建立了对管理层有效激励约束的机制体系;
经营管理机制健全有效,能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已形成或初步形成较完备的生产管理、成本管理、薪酬管理、技术开发管理、营销管理等管理体系;营销机制灵活,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财务稳健,相对同行业其他企业,资产负债率、短期偿债能力都处于合理水平,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坏账率较低。
企业具有较好的治理结构,管理层关心社会股东利益,在股息分派、融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高管及员工的股权激励等政策制定中都充分考虑到社会股东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对企业的成长性、竞争优势、估值水平和行业前景的综合判断,进行股票组合的构造,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以及波动性。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在类属配置层次,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实施投资管理。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流动性、基差水平、与股票组合相关度等因素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流动性、基差水平、与债券组合相关度等因素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流动性、价格等因素进行投资。
(4)本基金还可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融资交易等。
1、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股票执行,与股票合并计算;8、本基金内地市场投资,还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内地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50%-100%;(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港股通以外的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20%;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3)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4)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第8项投资比例限制,除该项第(8)、(9)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针对第1、3、4、9项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审议。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香港300指数收益率×3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本基金选择沪深300指数和中证香港300指数作为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指数基准的权重。
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内地和香港市场企业。沪深 300指数和中证香港 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分别反映沪深市场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和香港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整体表现;2、中债总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提供,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表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未来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合、或有更加适合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审议。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股票以及港股通以外的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等投资于香港市场的特有风险以及港股通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投资香港市场的特有风险以及港股通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部分股票尚无 GICS行业分类,因此将其归入“其他-GICS未分类”。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处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1年 9月 10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2、股权结构: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公司总监,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潘文皓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曾任劲牌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综合分析员,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业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事,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云锡(深圳)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澳大利亚泛澳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董事。
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未完)
本站 北京11月30日讯 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网站公布的东营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东银罚字〔2020〕第2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设银行”,601939.SH)东营分行存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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