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上市:深度解析港交所H股上市的条件流程「挂牌保荐荟」

  • 2023-01-22
  • John Dowson

  内地企业(非上内地市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审批,进行境外上市。但内地原有股东股份无法在香港市场全流通。

  “A+H”即对A股和H股对简称。上市公司同时或先后在内地发行A股,在香港发行H股。在步骤上,A+H同时、先A后H、先H后A均可。

  2. 下属境外子公司作为上市主体,以“红筹”模式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具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分拆。

  自2018年4月20日,证监会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宣布,H股全流通试点已准备就绪,并确认联想控股成为首家试点公司。但就目前看来,距离H股全流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建议民营企业通过此模式在香港上市。

  1. 公司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沿革及业务概况、股本结构、筹资用途及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筹资成本分析等。

  4. 具有资格的境内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二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编制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调整的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1. 在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3个月前,保荐人须代表公司向证监会提交文件(“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的文件”中的1~3),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为源文件,同时抄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如有关政府部门对公司的申请有异议,可自收到公司申请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通知证监会。

  3. 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自收到公司的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函告公司,抄送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外汇局,并对不同意受理的说明理由。

  4. 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的公司,须向证监会提交本剩余文件(“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的文件”中的4~8),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为原文件。申请文件齐备,经审核合规,而且在正式受理期间外经贸部、外汇局和财政部(如涉及国有股权)等部门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公司方可向香港联交所提交创业板上市申请。

  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后,证监会将根据监管合作备忘录及与香港证监会签署的补充条款的要求进行监管。

  1. 香港联交所认可的创业板上市保荐人方可担任境内企业到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如保荐人有违规行为或其他不适当行为,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受理该保荐人代表公司提出的上市申请。

  2. 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的公司,须在境内外中介机构确定后,将有关机构名单报证监会备案。

  3. 公司须在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上市情况总结报证监会备案。

  1. 遵行外汇登记制度。H股公司在应在境外上市首次发股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手续。

  2. 服从募集资金管理。H股公司发行股票所募集的外汇资金,应调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经外汇局批准开立专户保留。

  1. 人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目前处于合法续存状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

  2. 200人公司的设立、历次增资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经过规范整改,并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 200人公司在股份形成及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管理混乱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

  1. 股权权属明确。200人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并进行有序管理,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等情形。(在此,“持股平台”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

  4. 申请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应当对股份进行确权,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明确股份的权属。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90%及以上;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80%及以上。未确权的部分应当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并明确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

  1. 一般规定。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应当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2. 特别规定。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6. 以上各项文件如已在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中提交,可不重复提交。

  股份已经委托股份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的,应当由股份托管机构出具股份托管情况的证明。股份未进行集中托管的,应当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函。

  属于200人公司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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