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行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指引》的起草背景、思路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近年来,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的事项逐年增多。据统计, 2013年至2016年7月底,沪市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共计131单(不包括因被实施*ST、ST导致简称变更的情形)。从变更原因以及变更后的简称来看,大部分公司变更简称有其实际需要和合理性。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引起了市场和投资者的关注,有必要予以规范。具体分析,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新业务未实际开展或占比较小而变更证券简称。例如,个别公司在无相关主营业务、无人员配备、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情况下,直接按新的业务名称进行更名,引发投机炒作、股价异动,给市场正常秩序和价值投资理念带来负面影响。
二是变更后的证券简称未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等情况。证券简称是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的浓缩反映,直观揭示公司主营业务或与之相关的商标、品牌等要素,应当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和投资判断。但部分公司变更后的证券简称,脱离公司实际,未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等基本情况,无法准确向投资者传递上述信息。
三是变更后的证券简称过于概括,用字、用词过大。部分公司变更证券简称虽反映公司业务,但存在用字、用词涵盖范围过大等问题。例如在区域性上,有的公司主动向“中字头”靠拢;在业务范围上,有的公司使用行业尤其是热点新兴行业的通用名称,如生活、文化、健康、智慧等。
四是变更后的证券简称与现有其他公司证券简称过度相似。证券简称作为交易信息的一部分,应当具有差异性和明显的辨识度,以便于识别。但部分公司变更后的证券简称,与现有其他公司证券简称过度相似,给投资者识别带来了一定影响和不便。
原则上,变更证券简称属于上市公司自治事项,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和确定。与此同时,证券简称具有较强的指示效应和显著的外部性,是投资者区分上市公司并据以进行交易的识别信号,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对于证券简称变更存在的一些问题,交易所作为市场组织者,应当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公司变更证券简称行为,防止公司利用变更证券简称误导投资者,进行不当市值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和投资者利益。
基于前述考虑,在制定思路上,《指引》主要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权利的基础上,以信息披露为切入点,对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从形式、内容及程序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的,应披露更名行为的合规性、合理性及程序正当性,尤其是对证券简称的业务相关性进行充分说明,必要时应充分提示风险。同时,强化变更证券简称行为的信息披露要求,意在向投资者充分传递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便于其进行投资决策。
《指引》共15条。其中,第一至三条及第十四条明确适用情形及基本原则,第四至七条细化证券简称的主要要求,第八至九条明确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第十至十三条明确变更的具体办理流程及交易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指引》的主要内容如下。
在适用情形上,《指引》明确证券简称变更的事由,主要包括公司主营业务调整、控制权变动或经营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新上市公司在挂牌上市前,也需要确定证券简称,故《指引》要求新上市公司也参照适用。
变更证券简称虽是上市公司自治事项,但由于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因此应当源自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求,而不能出于投机炒作、不当市值管理等不法目的。因此,在基本原则上,《指引》要求,变更证券简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反映公司主营业务、商标或品牌等与公司经营特点有关的要素。
一是形式上的要求。公司证券简称作为一项交易指征信息,需要满足交易系统和行情软件显示等技术设置要求。《指引》沿用此前一贯做法,要求证券简称应当全部或部分取自公司的企业全称,由3至4个汉字组成,不得超过8个字符。从便利交易及文化习惯考虑,原则上不使用英文等特殊字符,但确有必要使用的,应披露具体理由。
二是内容上的要求。公司证券简称具有较强的指示性,是投资者识别公司的载体之一。因此,《指引》要求,证券简称应含义清晰,指向明确,不得利用变更证券简称误导投资者;应具有明显辨识度,不得与已有证券简称过度相似;不得使用过于概括且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区域性、行业性通用名词;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上市公司未变更企业全称、未调整经营范围或未修改公司章程的,原则上不得变更证券简称。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充分披露理由。
三是业务相关性的要求。变更证券简称具有较大的外部效应,不应成为不当市值管理的载体。对于与公司业务无关、明显不合规、市场影响恶劣的更名行为,应当加以必要的限制,防止投机炒作。《指引》规定,通过并购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开展新业务但尚未取得营业收入的,公司不得将该业务及其行业相关名称用作证券简称;公司开展新业务并已取得营业收入但相关营业收入占比低于30%的,原则上不得将该业务及其行业相关名称用作证券简称。确有必要使用的,应当充分说明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并提示风险。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股价敏感性较高,对公司和投资者影响较大。因此,公司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对外披露。《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变更公司全称的,还应将变更全称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按要求披露审议情况、更名理由、证券简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并作必要的风险提示。
在办理流程方面,《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的公告时,同时提出证券简称变更书面申请。本所在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办理实施证券简称变更。公司办理实施证券简称变更的,应在变更日前三个交易日发布相应的变更实施公告。
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利用更名误导投资者、进行不当市值管理等不合规变更证券简称行为,《指引》规定了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强化事中监管,变更不符合规则要求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要求公司改正、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核查股票交易等措施;二是事后追责,公司违规变更的,交易所将视情况及时予以纪律处分或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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