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及其业务必须被交易所认为适宜上市。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的公司 (投资公司除外) 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宜上市,除非该公司只从事或主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其间管理层需大致相同,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在该段期间,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少于2,000万元;再之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3,000万元;或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其间管理层需大致相同,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其上市市值至少为20亿元,经审核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最少为5亿元,及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从其拟申请上市之营业活动所产生的净现金流入合计最少为1亿元;或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其间管理层需大致相同,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获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豁免除外*)。其上市市值至少为40亿元,经审核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最少为5亿元。
3. 新申请人上市时的预计市值不得少于2亿元,其中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的预计市值不得低于5,000万元。
i. 任何时候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均须有至少25%为公众人士所持有。若新申请人上市时的预计市值超逾100亿元,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介乎15%至25%中一个较低的百分比,条件是公司须于其首次上市文件中适当披露其获准遵守的较低公众持股量百分比,并于上市后的每份年报中确认其公众持股量符合规定。
iii. 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中,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50%。
6. 申请人必须作出一切所需安排,使其证券符合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订下的资格,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寄存、交收及结算。
7. 新申请人至少须有一名保荐人,该保荐人须自以A1 表格呈交排期申请表格之日起直至上市之日为止的期间内任何时候均独立于新申请人。
以上只概述交易所对上市申请人的一些基本要求。对于基建工程公司、矿务公司、海外公司及在内地注册成立的公司申请上市,交易所另有特别或附加的上市要求,详情请参阅香港交易所网站「规则与监管」栏目下「上市规则与指引」内的《上市规则 - 主板 》。
1. 新申请人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的经调整后的来自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入(但未调整营运资金变动及已付税项) 合计须达2,000 万元。
3. 公众持股量至少达25% (如发行人的市值超过100 亿元,则为15%至25%,即与主板一致)。公众持值至少为3,000 万元。
7. 新申请人必须清楚列明涵盖其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拟达致该等目标的方法。
8. 新申请人至少须有一名保荐人,该保荐人须自以5A 表格呈交上市申请之日为止的期间内任何时候均独立于新申请人。
《上市规则》的要求或会不时修订;详细的主板及创业板上市要求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规则与监管」下「上市规则与指引」栏目。
主板上市公司须至少有三年业绩纪录(若干情况例外),若新申请人选择按「盈利测试」申请在主板上市,该新申请人必须在最近财政年度录得2,000万元的盈利,并在再之前两个财政年度总共录得3,000万元的盈利。另新申请人若选择采用「市值/收益测试」或「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该申请人仍须遵守另外一些财务标准 (包括收益规定,如新申请人必须能够在最近一个经审核的财政年度内产生重大收益)。在创业板方面,新申请人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的经调整后的来自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入(但未调整营运资金变动及已付税项)合计须达2,000 万元 。
主板公司上市时的市值至少达2亿元,如以「市值/收益测试」或「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申请则分别须至少40亿元及20亿元。创业板公司上市时的市值至少达1亿元。
主板申请人的业务须于三年业绩纪录期间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若干情况例外)。创业板申请人则须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主板公司和创业板公司均须委任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经验。与主板公司不同,创业板公司亦须委任一名执行董事作监察主任。
上市公司的公众持股量须至少占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如上市时的预期市值超过100亿元,交易所会酌情降低至不少于15%。主板公司公众持值须不得少于5,000万元,创业板公司则不得少于3,000万元。
主板上市公司须于整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刊发年度业绩公告及于四个月内发表年报,公司亦须于上半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刊发中期业绩公告及于三个月内发表中期报告。创业板上市公司则须于整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发表年度业绩公告及年报,公司亦须发表半年业绩公告和半年报告,以及季度业绩公告和季度报告,汇报期限为有关期间结束后45天内。
主板上市公司必须委任一名合规顾问,任期由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其公布上市后首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之日止。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合规顾问则需留任至其公布上市后第二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之日止。
主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后的首12个月内不得进行任何收购或出售,以致招股章程中所述的主要业务活动出现根本性的转变(例外情况可获豁免)。对创业板公司而言,除获得独立股东事先批准以外,公司不可在上市时的该财政年度剩余期间及其后12个月内,对其主要业务活动作任何根本性转变。
如欲进一步了解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主要分别,可浏览香港交易所网站的「上市事宜」下的「上市规定及程序」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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