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CDR个人投资者门槛拟定为50万元 企业境外上市需满3年】配套规则明确,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业务(CDR)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日均资产达50万元、允许境外发行人使用外币编制定期报告等。同时,《暂行办法》将境外上市年限的要求规定为“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满3年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境外基础证券上市地市场分层情况约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条件”。(中国证券报)
12月24日晚,为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规定》),沪深交易所依据《监管规定》制定了配套业务规则,并自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沪深交易所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配套业务规则包括“一个办法”和“三个指引”,即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暂行办法》)和上市预审核业务指引、跨境转换业务指引、做市业务指引。
配套规则明确,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业务(CDR)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开通前20个交易日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日均资产达50万元、允许境外发行人使用外币编制定期报告等。
同时,《暂行办法》将境外上市年限的要求规定为“在境外交易所市场上市满3年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境外基础证券上市地市场分层情况约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沪伦通已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而深交所此次为首次启动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沪深交易所配套规则差异较小。
《暂行办法》和3个业务指引根据《监管规定》优化内容,对中国存托凭证上市条件、开放融资功能后的上市预审核安排、交易与跨境转换机制、持续监管要求、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以及全球存托凭证个别条款作出相应调整。
鉴于修订后的《监管规定》将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适用范围从伦交所主板市场扩展到包括伦交所在内的境外市场,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由伦交所上市公司扩展为中国证监会认可范围内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暂行办法》将境外上市年限的要求规定为“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满3年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境外基础证券上市地市场分层情况约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条件”。
与此同时,《暂行办法》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业务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做出最新规定,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日均资产为50万元,且需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二是在临时报告方面,允许定价公允的关联交易仅在年报或半年报中汇总披露;明确境外发行人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非关联交易,免于披露。
三是对涉密信息的处理予以明确,符合条件的情形下,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属于国家秘密的可以豁免披露。
此外,《暂行办法》对停复牌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区分主动终止上市、强制终止上市等不同退市情形作出了差异化安排。
互联互通存托凭证对促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具有重大意义。值得一提的是,沪伦通开通以来,先后已有华泰证券、中国太保、长江电力和国投电力4家上交所上市公司成功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累计融资58.4亿美元,对拓宽双向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上交所表示,后续将一如既往地推进国际化战略,持续深化完善跨境合作和互联互通机制,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更高效地服务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
深交所表示,将根据市场各方意见,对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后正式向市场发布,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迈入双向拓展新阶段夯实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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