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尚需取得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名的特定对象,范围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三、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以 2022年 6月 30日公司总股本 223,170,841股计算即 66,951,252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回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四、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8,273.57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使用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六、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有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营销业务,近年来随着中国营销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及配套监管措施也在不断完善,若未来国家对营销行业的监管政策及配套措施提出新的要求,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合规及运营情况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营销行业内企业数量众多,行业集中度较低。近年来,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营销需求、营销渠道、营销方式变化较快,市场格局竞争较为激烈。这为公司的发展一方面带来了更多的机会,也加剧了竞争风险。如果公司在未来发展中未能持续提高创意设计能力、IP转化能力和 IT技术能力,获取更多的客户,公司有可能在未来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商誉账面余额为 17,066.59万元,为 2018年收购谦玛网络产生的商誉,未计提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商誉在未来每年年度终了需进行减值测试。疫情的反复以及宏观经济的下行对谦玛网络的业务造成较大影响,加上因业务拓展导致人员薪酬增加等因素,2022年上半年谦玛网络净利润同比下降,如果谦玛网络的经营情况继续不如预期,则相关商誉将存在减值风险,这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随着北京冬奥会开幕,冬奥特许商品市场需求旺盛。北京冬奥会特许商品成为热点导致公司特许纪念品经营业务收入大幅增长,公司也将持续开发特许纪念商品资源,如果未来公司设计开发的大型赛事特许商品不能持续形成热点,该部分收入规模具有下滑的风险。
元隆雅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行为,计划募集资 金总额不超过 108,273.57万元(含本数)
市场营销过程中使用的赠品,又称“促销品”,主要包括企 业在市场终端渠道向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赠送的礼品、品牌方 奖励经销商的礼品、消费者关系管理或会员管理中各类消费 或金融积分兑换的礼品
为客户提供数字化促销管理和执行服务,包括数字化促销方 案的创意策划、促销品电商平台和数字化促销活动平台的开 发建设及运营维护、数字化促销品的采购及发放、基于数字 化平台的仓储运输服务、平台运营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等
互联网通信协议第四版,是网际协议开发过程中的第四个修 订版本,也是此协议第一个被广泛部署的版本。IPv4是互联 网的核心,也是使用最广泛的网际协议版本
关键意见领袖(Key Opinion Leader,简称 KOL)是营销学上 的概念,通常被定义为:拥有更多、更准确的产品信息,且 为相关群体所接受或信任,并对该群体的购买行为有较大影 响力的人
Multi-Channel Network的简称,MCN模式源于国外成熟的 网络达人经济运作,其本质是一个多频道网络的产品形态, 将专业生产内容联合起来,在资本的有力支持下,保障内容 的持续输出,从而最终实现商业的稳定变现
Business-to-Customer的缩写,通常说的商业零售,直接面向 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
Application的简称,是指能够执行某种功能的软件程序,主 要为移动互联网终端搭载的应用程序或软件
英文全称为“Key Opinion Consumer”,即关键意见消费者, 对应 KOL(Key Opinion Leader,关键意见领袖)。一般指 能影响自己的朋友、粉丝,产生消费行为的消费者
哔哩哔哩(Nasdaq:BILI;英文名称:bilibili),国内知名 的视频弹幕网站,服务于 UP主和品牌主的官方商业合作平 台
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旗下的一个生活方式分享社 区,基于生活分享社区的电商平台,涵盖时尚、个护、彩妆、 美食、旅行等品类
百度为创作者打造的集创作、发布、变现于一体的内容创作 平台,也是众多企业实现营销转化的运营新阵地。内容创作 者在百家号发布的内容会通过百度信息流、百度搜索等分发 渠道影响亿万用户
Online to Offline的简称,指将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 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平台
一种独立的创意机构,在品牌策划、品牌传播、视觉设计、 互动营销、广告创意与策划等基础之上,更加注重创意的发 挥,以创意为核心帮助客户解决具体问题
企业将其全部或部分营销职能(如广告策划、促销品设计研 发、促销活动组织管理、会务组织、公共关系维护等)移交 给专业第三方执行或管理,属于业务流程外包的一种
根据入驻企业在数英平台的度数据综合得出的指数型 工具,用以评估代理商的综合实力、品牌的营销表现
中国经典传播虎啸大奖。 虎啸奖由虎啸传媒发起并创立, 奉行“引领趋势、鼓励原创、成就经典”之宗旨,倡导“营 销,以力量制胜”。依托专业独立的评审标准,虎啸奖致力 打造商业传播领域最具权威性、前瞻性以及创新性的大型品 牌赛事活动
网络流行语,表示分享推荐某一商品的优秀品质,以激发他 人购买的行为,或自己根据外界信息,对某事物产生体 验或拥有的的过程;也表示把一样事物分享推荐给另一 个人,让另一个人喜欢这样事物的行为
HTML5,是构建 Web内容的一种语言描述方式。HTML5 是互联网的下一代标准,是构建以及呈现互联网内容的一种 语言方式,被认为是互联网的核心技术之一
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咨询活动(演出除外);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美术装璜设计;电脑图文设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营销策划;销售五金交电、电子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机械电器设备、工艺美术品、百货、针纺织品、建筑材料、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首饰、办公用品、金银制品、纪念章、纪念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汽车零配件、摩托车零配件、医疗器械(Ⅰ、Ⅱ类);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市场调查;委托生产;工艺品设计;文艺演出票务代理、体育赛事票务代理、展览会票务代理、博览会票务代理;提供劳务服务(不含中介);包装服务;仓储服务;供应链管理;策划创意服务;教育咨询(不含中介及办学);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经济贸易咨询;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食品;互联网信息服务;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网上销售;普通货运;经营电信业务;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普通货运;仓储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出版物经营、普通货运、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元隆投资持有公司 90,581,85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0.59%,为公司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1、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 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4、不得对所投资 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 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孙震出资 1,990.00万元,持股 99.50%;李素芹出资 10.00万元,持股 0.50%。孙震、李素芹系关系。
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元隆投资累计质押股份 4,82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 5.32%,质押股份明细如下:
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孙震持有公司 30,359,62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60%,同时持有元隆投资 99.50%股份,通过元隆投资控制公司 40.59%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 54.19%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孙震先生,男,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公司创始人。1988年至 1990年担任北京联合大学经管学院教师,1990年至 1998年担任北京工业大学讲师,1998年创立元隆有限,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全国工商业联执行委员、直属商会综合党委委员,全国工商业联礼品业商会党支部、理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常务副理事长,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副会长,中广协数字元宇宙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外,实际控制人未控制其他企业。
公司作为专业的礼赠品(促销品)及促销服务供应商,主要为客户供应礼赠品(促销品)和提供数字化营销管理和执行服务。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商务服务业”,行业代码为“L72商务服务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礼赠品(促销品)及促销服务业务所处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商务服务业”,行业代码为“L72商务服务业”。
公司同时从事新媒体营销业务,向品牌客户提供基于微信、微博、抖音、快手、小红书等互联网媒介的营销服务。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商务服务业”,行业代码为“L72商务服务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新媒体营销业务所处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商务服务业”,行业代码为“L72商务服务业”下属“L725广告业”中的子分类“L7251互联网广告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礼赠品(促销品)及促销服务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各级分局,其具有维护行业的市场秩序、监督行业的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职能。
公司为客户供应的礼赠品(促销品)中同时融入了大量的文化创意元素,自2008年以来多次获得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基金贴息,成为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植企业。因此,公司在开展业务时也会受到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文化创意产业的主管部门是文化和旅游部及其地方主管机构,文化和旅游部的主要职能为贯彻落实党的宣传文化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工作政策措施;起草有关法规草案;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发展;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组织实施文化资源普查、挖掘和保护工作,维护各类文化市场包括旅游市场秩序,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等。
公司为客户提供礼赠品(促销品)且加入了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礼品业商会,自 2005年至今为会长单位。该商会是国内礼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职责为:加强会员单位党建和引导,引导会员履行社会责任;组织会员的国际交流和合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自律性组织建设,积极开展组织宣传活动,务实帮助会员,正确引领行业健康发展。
新媒体营销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工信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电信管理机构)。工信部的主要职责为拟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监测工业行业日常运行;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管理通信业,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负责对新媒体营销行业开展业务中涉及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广告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其下属的广告监督管理司负责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检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中国互联网协会,其成立于 2001年 5月 25日,由国内从事互联网行业的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机构等 70多家互联网从业者共同发起成立,是由中国互联网行业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现有会员 1,000多个。其主要职能是促进政府主管部门与行业内企业之间的沟通,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等。
我国目前主要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自律性组织有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商务广告协会。中国广告协会,是由全国范围内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主要职责是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提升广告从业人员素质;积极开展反映诉求和维权工作;开展行业培训和交流活动;开展调查研究和信息服务工作;搭建学习展示与商务交流平台;加强行业学术研究;开展国际交流等。
中国商务广告协会原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成立于 1981年,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广告行业社团组织。2005年 9月,随着国家政府机构改革,经商务部和民政部批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更名为中国商务广告协会。其主要职责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坚持走专业、精英和国际视野的路线,提高行业的整体文化修养和专业服务水平,树立广告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搭建行业的学习、沟通、交流、互助的平台,推动中国广告行业的发展,促进并提高广告行业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和影响力;认真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立足传承文化经典,缔造品牌价值,推动消费繁荣,传播善行公益。积极主办开展与组织国内和国际之间有关文化、品牌、广告、营销等理论与实践研究、交流与培训项目,展览与展示活动,推广新思想、新经验、新技术,倡导自主创新,完善行业自律。
确定了加快承接服务外包能力建设、推动转 型升级的措施。一是运用信息技术推进“服 务+”,坚持包容审慎原则,支持发展众包、 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新模式和服务型制造等 新业态。提升医药研发、设计、会计、法律 等领域承接服务外包竞争力,提高“接单” 能力和“交单”水平。二是深化服务外包领 域“放管服”改革。逐步将服务外包纳入国 际贸易“单一窗口”。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等行业提供服务出 口所需进口料件开展保税监管试点。三是将 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经验做法向更多地区推 广,修订《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 目录》,深化服务外包产业开放,推动向高 附加值业务转型升级。
将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并制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规 划,发布文化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促进文化 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加强技术创新和应用,提升服务业数字化、 智能化发展水平,引导传统服务业企业改造 升级,增强个性化、多样化、柔性化服务能 力。
创新文化产业投融资体制,推动文化资源与 金融资本有效对接,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 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推动资产证券化, 鼓励文化企业充分利用金融资源,投资开发 战略性、先导性文化项目。
鼓励服务企业开展批量定务,发展产品 全生命周期管理、网络精准营销和在线支持 新型云制造服务,实现创新资源、生产能力 和市场需求的智能匹配和高效协同。同时, 引导企业增强品牌意识,健全品牌管理体系, 提升品牌认可度和品牌价值,打造世界知名 品牌。
支持文化创意融入实体经济。发挥文化科技 引擎作用,促进文化创意与消费品工业、装 备制造业、建筑业、信息业、旅游业、体育 业和特色农业等行业融合发展,赋予实体经 济更丰富的文化内涵,有效提升经济发展质 量。
加快推动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开展加快发 展现代服务业行动,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 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 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生产性服务 业专业化,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完善服 务业发展体制和政策。
开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行动,放宽市场准 入,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推动生产性 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 服务业向精细和高品质转变,推动制造业由 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
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向结构调整要动 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大措施,既可以 有效激发内需潜力、带动扩大社会就业、持 续改善人民生活,也有利于引领产业向价值 链高端提升;以显著提升产业发展整体素质 和产品附加值为重点,围绕全产业链的整合 优化,充分发挥生产性服务业在研发设计、 流程优化、市场营销、物流配送、节能降耗 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
让文化产业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打破部 门行业区域藩篱,创新理念方式手段,以文 化提升相关产业产品和服务的附加值,实现 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提出大力发展数字商务,全面加快商贸、 物流、金融等服务业数字化转型,优化管 理体系和服务模式,提高服务业的品质与 效益。引导批发零售、租赁和商务服务等 传统业态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全渠道、定 制化精准化营销创新。
旨在于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广告代言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新广告法 增加了对网络广告的相关规定,一定程度 上明确了广告活动中参与方的权利和义 务,规范了网络广告发布行为,引导行业 健康、可持续发展。
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 维护和公共利益,保护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 网直播营销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该通知要求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 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未 实名制注册的用户不能打赏,未成年用户 不能打赏。开办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 的平台要积极探索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 等新技术服务于鼓励倡导的直播节目,让 算法支撑优质视听内容的推送,对违规不 良内容实现精准预警和及时阻断。
将“商务服务业”中的“广告创意、策划、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广告服务”为 鼓励类产业。
要求各级市场监督部门继续深入开展互 联网广告整治工作,强化广告导向监督, 聚焦重点媒介、重点广告问题,特别是涉 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房地产、金融 投资理财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 产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要加大案件查处 力度。
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 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 健康、有序地发展。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 化活动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网络文化 经营许可证。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 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 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 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 合法性。
要求在文化建设上,要坚定文化自信,推 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繁荣发展社会 主义文艺,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 展。
提出丰富数字创意内容和服务,由文化 部、中央网信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单 位负责,实施数字内容创新发展工程。
指出要优化文化产业结构布局,加快发展 网络视听、移动多媒体、数字出版、动漫 游戏、创意设计、3D和巨幕电影等新兴 产业,推动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工艺美 术、印刷复制、广告服务、文化娱乐等传 统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演出、娱乐、艺术 品展览等传统业态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开 发文化创意产品,扩大中高端文化供给, 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推动移动互联网创新发展,强化移动互联网驱动引领作用,防范移动互联网安全风 险,深化移动互联网国际交流合作,加强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完善市场准入,规范 竞争秩序,支持技术突破。
该规定旨在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为广告 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更多便利,有利于传统 广告媒体与互联网广告一并共享广告业 发展的新成果。
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 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提出实现扩大产业规模、增强创新能力、 提升社会效益、深化行业改革和优化发展 环境五大目标,重点任务为提升广告企业 服务能力、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广 告产业创新、推进广告产业融合发展、提 升广告产业国际化水平、完善公益广告发 展体系、建设广告业公关服务体系、发展 广告研究和教育培训、促进广告市场秩序 继续好转和推进行业组织改革发展。
以先进技术为辅助,内容建设为基础,推 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 台、经营、管理等方面深度融合,建设“内 容+平台+终端”的新型传播体系,打造一 批新型主流媒体和传播载体。
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有利于重塑创 新体系、激发创新活力、培育新兴业态和 创新公共服务模式,对打造大众创业、万 众创新和增加公品、公共服务“双引 擎”,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 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实现中国经济提质 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着力 打造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竞争 力的新型主流媒体,建成几家拥有强大实 力和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新型媒体 集团,形成立体多样、融合发展的现代传 播体系。
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 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 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 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明确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 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 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 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 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办法规定互联网信 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 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 度。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