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夫股份002427股民在线登记指引和法律策略分析

  • 2022-10-07
  • John Dowson

  2020年3月10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尤夫股份、ST尤夫,代码:002427)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处罚字【2020】7号)。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强律师表示,因尤夫股份002427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俞强律师认为,尤夫股份002427股票的索赔条件为:凡在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1月18日间买入尤夫股份股票或债券,并在2018年1月1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因此,中国证监会认为,尤夫股份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有关“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行为。

  故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尤夫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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