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因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若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仍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可能被暂停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目前公司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尚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因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四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四项规定,若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仍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可能被暂停上市。
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若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仍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可能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将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进行了关于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进行了关于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进行了关于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
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进行了关于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
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仲案字第2514号《裁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2019年7月8日,太平洋证券以债券交易纠纷为由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一)刚泰控股向太平洋证券偿还未付债券本金、利息及实现债券费用等款项共计109,393,394.99元,其中:(1)太平洋证券购买的刚泰控股发行的“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6刚泰02”,债券代码为“135349”)项下尚未归还的本金100,000,000元。(2)太平洋证券购买的刚泰控股发行的“16刚泰02”债券项下计算至原到期日2019年3月25日的尚未归还的利息6,888,888.67元。(3)以太平洋证券购买的刚泰控股发行的“16刚泰02”项下尚未归还的本金100,000,000元自其原到期日2019年3月25日起算至其实际应该清偿之日按《债券延期兑付协议》约定的年利率(即8%/年)计算的尚未归还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5日,应付利息为2,235,616.44元。(4)刚泰控股承担太平洋证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二)被申请人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台州刚泰黄金向太平洋证券:(1)以其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向太平洋证券承担抵押责任。(2)并就前述仲裁请求1项下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太平洋证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25日计算至2019年7月5日的违约金为59,444.44元。(三)大冶矿业向太平洋证券:(1)就前述仲裁请求1项下的应付未付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并就前述仲裁请求1项下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太平洋证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25日计算至2019年7月5日的违约金为59,444.44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
该案于2019年10月11日在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2020年1月22日,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沪仲案字第251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3、 债券延期利息,自2019年3月25日起算,至债券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债券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以年利率8%为计息标准;
二、申请人太平洋证券有权就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台州刚泰黄金在本案《抵押合同》附件所列占货品总值11.628%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太平洋证券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上海金融法院已于2020年4月13日对强制执行申请立案。
仲裁二:太平洋证券与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台州刚泰黄金、大冶矿业债券交易纠纷案一一(2019)沪仲案字第2517号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仲案字第2517号《裁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2019年7月8日,太平洋证券以债券交易纠纷为由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一)刚泰控股向太平洋证券偿还未付债券本金、利息及实现债券费用等款项共计59,241,432.88元,其中:(1)太平洋证券购买的刚泰控股发行的“16刚泰02”项下尚未归还的本金54,000,000元。(2)太平洋证券购买的刚泰控股发行的“16刚泰02”债券项下计算至原到期日2019年3月25日的尚未归还的利息3,720,000元。(3)以太平洋证券购买的刚泰控股发行的“16刚泰02”项下尚未归还的本金54,000,000元自其原到期日2019年3月25日起算至其实际应该清偿之日按《债券延期兑付协议》约定的年利率(即8%/年)计算的尚未归还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5日,应付利息为1,207,232.88元。(4)刚泰控股承担太平洋证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二)被申请人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台州刚泰黄金向太平洋证券:(1)以其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向太平洋证券承担抵押责任。(2)并就前述仲裁请求1项下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太平洋证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25日计算至2019年7月5日的违约金为 32,100.00元。(三)大冶矿业向太平洋证券:(1)就前述仲裁请求1项下的应付未付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并就前述仲裁请求1项下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太平洋证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25日计算至2019年7月5日的违约金为32,100.00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
该案于2019年10月11日在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2020年1月22日,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沪仲案字第251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3、 债券延期利息,自2019年3月25日起算,至债券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债券本金人民币54,0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以年利率8%为计息标准;
二、申请人太平洋证券有权就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台州刚泰黄金在本案《抵押合同》附件所列占货品总值6.279%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太平洋证券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上海金融法院已于2020年4月13日对强制执行申请立案。
仲裁三:太平洋证券与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台州刚泰黄金、大冶矿业债券交易纠纷案一一(2019)沪仲案字第2520号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仲案字第2520号《裁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2019年7月8日,太平洋证券以债券交易纠纷为由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一)刚泰控股向太平洋证券偿还未付债券本金、利息及实现债券费用等款项共计28,553,282.70元,其中:(1)太平洋证券购买的刚泰控股发行的“16刚泰02”项下尚未归还的本金26,000,000元。(2)太平洋证券购买的刚泰控股发行的“16刚泰02”债券项下计算至原到期日2019年3月25日的尚未归还的利息1,791,111.33元。(3)以太平洋证券购买的刚泰控股发行的“16刚泰02”项下尚未归还的本金26,000,000元自其原到期日2019年3月25日起算至其实际应该清偿之日按《债券延期兑付协议》约定的年利率(即8%/年)计算的尚未归还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5日,应付利息为581,260.27元。(4)刚泰控股承担太平洋证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二)被申请人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台州刚泰黄金向太平洋证券:(1)以其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向太平洋证券承担抵押责任。(2)并就前述仲裁请求1项下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太平洋证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25日计算至2019年7月5日的违约金为15,455.56元。(三)大冶矿业向太平洋证券:(1)就前述仲裁请求1项下的应付未付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并就前述仲裁请求1项下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太平洋证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25日计算至2019年7月5日的违约金为 15,455.56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
该案于2019年10月11日在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2020年1月22日,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沪仲案字第252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3、 债券延期利息,自2019年3月25日起算,至债券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债券本金人民币26,0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以年利率8%为计息标准;
二、申请人太平洋证券有权就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台州刚泰黄金在本案《抵押合同》附件所列占货品总值3.023%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太平洋证券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上海金融法院已于2020年4月13日对强制执行申请立案。
仲裁四:太平洋证券与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台州刚泰黄金、大冶矿业债券交易纠纷案一一(2019)沪仲案字第2523号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仲案字第2523号《裁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2019年7月8日,太平洋证券以债券交易纠纷为由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一)刚泰控股向太平洋证券偿还未付债券本金、利息及实现债券费用等款项共计21,998,678.40元,其中:(1)太平洋证券购买的刚泰控股发行的“16刚泰02”项下尚未归还的本金20,000,000元。(2)太平洋证券购买的刚泰控股发行的“16刚泰02”债券项下计算至原到期日2019年3月25日的尚未归还的利息1,377,777.33元。(3)以太平洋证券购买的刚泰控股发行的“16刚泰02”项下尚未归还的本金20,000,000元自其原到期日2019年3月25日起算至其实际应该清偿之日按《债券延期兑付协议》约定的年利率(即8%/年)计算的尚未归还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5日,应付利息为447,123.29元。(4)刚泰控股承担太平洋证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二)被申请人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台州刚泰黄金向太平洋证券:(1)以其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向太平洋证券承担抵押责任。(2)并就前述仲裁请求1项下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太平洋证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25日计算至2019年7月5日的违约金为11,888.89元。(三)大冶矿业向太平洋证券:(1)就前述仲裁请求1项下的应付未付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并就前述仲裁请求1项下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太平洋证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25日计算至2019年7月5日的违约金为11,888.89 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
该案于2019年10月11日在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2020年1月22日,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仲案字第252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7、 债券延期利息,自2019年3月25日起算,至债券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债券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以年利率8%为计息标准;
二、申请人太平洋证券有权就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台州刚泰黄金在本案《抵押合同》附件所列占货品总值2.326%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太平洋证券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上海金融法院已于2020年4月13日对强制执行申请立案。
诉讼: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与国鼎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黄金”)、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9年4月12日,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国鼎黄金归还本金56,748,471.97元,利息1,138,344.20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8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对诉讼请求1中国鼎黄金应还本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费用等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国鼎黄金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归还借款56,743,571.97元,支付利息1,138,344.20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8日,此后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付)。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2,645,619.7元及债务利息。并以被执行人国鼎黄金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国鼎黄金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
2020年3月2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浙01执232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2019年度报告正在编制中,本次诉讼对公司2019年度和之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具体以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公司后续公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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