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世界著名的未来学家、埃森哲评出的全球50位管理大师之一,约翰·奈斯比特曾在其《2000年大趋势》一书中写道:“我们所处的时代,变化速度之快,前所未有,其中最惊人的变化也许是全世界正迅速成为一个统一的经济体。”
2007年,由于金融产品创新过度、透明度不足、信息不对称,美国的金融风险逐步转移并放大,并引发“次贷”危机。或许没有多少人想到,2008年这场危机会进一步恶化,并对世界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产生难以估量的巨大影响……
首先陷入困境的是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贝尔斯登,金融危机加之自身产品结构问题,导致投资者纷纷撤出资金,贝尔斯登的流动性迅速消失殆尽,出现偿付危机。3月16日在美联储极力撮合下,贝尔斯登以每股2美元的“跳楼价”被摩根大通银行收购。
然而,贝尔斯登事件仅仅是华尔街投行“噩梦”的开始。9月15日,曾享誉全球的多元化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破产。与此同时,昔日在全球资本市场上叱咤风云的百年金融巨子——美林证券被美国银行宣布收购,美国第三大、第四大投资银行也轰然倒下。
伴随恐慌气氛的逐渐蔓延,市场的目光聚焦于美国第一大投行高盛和第二大投行摩根士丹利,人们纷纷猜测,谁将会下一个倒下?在此情形下,如坐针毡的美国政府于当年9月20日向国会提交了高达7000亿美元的金融救助计划;紧接着,美联储宣布批准高盛和摩根士丹利实施业务转型,美国前两大投行最终转变为银行控股公司,即普通商业银行。
美国投资银行在本次金融危机中遭遇了“滑铁卢”,而在大洋彼岸的中国,“投资银行”一词逐渐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热门词眼。
所谓“投资银行”,主要是指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投资银行有着不同的名称,在美国称为投资银行、英国称为商人银行,在我国,通常被称为“证券公司”,其含义和投资银行基本相同。
证券公司其实是伴随着证券市场与股份公司共同发展起来的,是发达证券市场和成熟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今,证券公司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沟通资金供求、构造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并购、促进产业集中和规模经济形成、优化资源配置等重要作用。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史,几乎每一个成功的大型跨国企业背后都隐藏着属于他们自己的投资银行。比如说,IBM与所罗门美邦,德意志电讯与高盛,通用电器与基德·皮博迪,美国钢铁与摩根,运通与西尔森……
在刚刚步入弱冠之年的我国内地资本市场,证券公司的起步也远远迟于西方国家。最初的证券业务是由商业银行承担的,因为在当时的经济体制背景下,商业银行不仅是金融产品的主要发行者,还是掌管金融资产最多的金融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开放,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一些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被逐渐剥离出来,一大批证券公司先后成立,以证券公司为主的证券市场中介服务体系也由此形成。
在随后的二十余年间,证券公司逐步发展成为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主力军。此外,还有一大批业务范围较为宽泛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投资公司、产权交易与经纪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也在从事着一些相关的业务。
2006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修订的《证券法》。对于证券公司,新法取消了原来按综合类和经纪类分类管理的制度安排,代之以按具体业务监管的体制。即根据不同业务的经营特点,设定不同的行政许可条件,加强了监管的针对性。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也进行了扩充,除了证券经纪、承销、自营等传统业务外,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保荐业务及其他相关证券业务。
此外,新《证券法》对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也做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包括增加公司章程的要求,对主要股东资格的限制条件,以及明确提出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同时,新《证券法》明确要求证券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要求将不同业务分开经营,禁止混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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