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王法铜、董邦庆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我会拟决定:没收王法铜、董邦庆违法所得23,345,388.77元,并处以93,381,555.08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153号),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告知书(联系电话)。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们对我会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会申请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们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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