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公告

  • 2022-11-02
  • John Dowson

  当您自愿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充分知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及证券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如您委托他人代理开立客户账户的,代理人也应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及证券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

  当您准备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其他业务协议等,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人员的信息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

  当您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使用实名,保证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如您的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您应当及时与所委托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联系进行变更。

  如您的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证券公司将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如您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或是基本信息缺失以及变化后未及时更新的,证券公司可中止为您办理业务。

  为确保您账户的安全性,我们特此提醒您,在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您应自行设置相关密码,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您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由于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您购买证券公司提供的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应按规定提供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您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对您的投资者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证券公司。您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券公司有权拒绝向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您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证券公司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情况办理业务, 您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证券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证券经营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您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您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金融市场中可供投资的产品有很多,其特点和交易规则也有很大不同,请您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尽量选择相对熟悉的、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金融产品进行投资。在投资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产品的特点、潜在的风险和交易规则,由于您投资决策失误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此外,除依法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在境内发行并允许代销的各类金融产品外,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擅自销售金融产品。因此,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请您核实该产品的合法性,不要私下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签署协议或向其交付资金。

  证券公司为您提供的委托方式有柜台、自助以及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其中,自助方式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请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并建议您开通两种以上委托方式。请您详细了解各种委托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方式,您应特别防范网络中断、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风险,避免造成损失。

  请您在开户后尽快联系您所选择的营业网点,了解并协商交易费用,否则将按您开户时显示的默认费用标准收取。

  如果您授权代理人代您进行交易,我们建议您,在选择代理人以前,应对其进行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审慎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本人的行为,代理人向您负责,而您将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特别提醒您不得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包括证券经纪人)作为您的代理人。

  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 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建议您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不要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或将账户全权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您本人自行承担。在参与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请您务必详细了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核实所参与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合法性。

  当您与签订协议的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发生纠纷时,可拨打证券公司客户投诉电话进行投诉,电线 。

  1、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不受法律保护。1998 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 18 条规定,“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从个人和非法机构手里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行为均属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2、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根据《证劵法》第 122 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3、投资者遇到类似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即可向当地证监局和证券业协会进行咨询、举报。投资者应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识别判断能力,务必注意风险,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被虚假宣传所迷惑,不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避免上当受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虚假承诺高收益。非法机构或个人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通过电话推荐“黑马”、“涨停板”股票,保证高额回报为诱饵,向投资者收取高额咨询费或会员费。

  2、推销炒股软件。非法机构或个人表面上推销炒股软件,实际上为客户荐股,变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3、分析师无证券执业资格。一些不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机构或所谓分析师,以专家、老师免费诊股或免费提供金股为诱饵,诱骗投资者入会,诈取会员费、服务费。

  4、利用网络平台非法荐股。非法机构或个人开办网站或开设炒股博客、QQ 群、UC 视频聊天室,以推荐黑马、免费荐股及诊股、保证收益等为名公开招揽客户,诈取投资者的费用。

  5、冒充知名的证券经营机构。非法机构或个人冒充知名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诱使投资者上当,接收其证券投资咨询或委托理财服务。

  6、以代客操盘为陷阱。非法机构或个人以提供一对一指导和代客操盘,以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保证本金安全为诱饵,取客户账户交易密码代理操作股票账户,或者由客户将资金汇到指定账户直接由其统一操作,双方约定收益按一定比例分红。一旦客户要求分红或者退款,不法机构或个人往往以各种理由推托,最后玩“失踪”。

  7、以涨停股为诱饵。非法机构或个人以推荐涨停股引诱投资者,吸收投资者入会,向投资者收取“坐庄费”或咨询费,投资者接盘后往往被套、亏损。

  9、假冒证监会或交易所工作人员名义。非法机构或个人为更快地敛财,甚至直接冒充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欺骗投资者,招揽投资咨询业务,还涉嫌。

  1、核实业务资格。投资者在接受有关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或委托理财服务之前,可登录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查看该机构或个人是否已取得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或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证书。也可向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查询核实。

  2、细看营业执照。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大多是无工商登记、无固定办公地点、无固定联系电话的三无机构。投资者可登录该机构所在地企业信用信息官方网站查询,或向该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

  3、甄别证券网站。投资者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 ICP/IP 地址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核实相关网站有关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及其真实的ICP 备案信息,并依据上述特征辨别网站是否属非法证券活动网站。

  4、警惕营销电话。电话营销已成为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和不法分子招揽客户的基本手段。投资者不要随便拨打“荐股电话”, 当接到陌生的异地荐股电话,应拒接有关电线、提防违规节目。非法证券经营机构为规避监管,通常在外省市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做证券节目和广告宣传,所做的证券节目往往不披露分析师的真实姓名、证券执业资格证书号及所属的机构名称,或者仅披露虚假、含糊的化名。

  6、慎签业务合同。非法证券经营机构以虚假的机构名义或个人名义与投资者签订虚假的软件销售合同或资讯服务合同规避监管。

  7、切勿对私付款。非法证券经营机构给投资者提供的指定汇款账户通常是私人账户,其业务人员往往以合理避税为由解答投资者的疑问,说服投资者汇款。因此,遇到有关机构要求将资金汇入私人账户时,投资者应格外警惕。

  8、提升防范意识。非法机构或个人主要利用投资者急于赚钱或扭亏的心理,夸大宣传,引诱投资者上钩。如果投资者能够时 刻保持理性,摒弃“一夜暴富”和天上掉馅饼的思想,不要轻信“免费荐股”、“推荐黑马”、“提供内幕信息”、“私募操盘”、“保证收益”等虚假宣传,远离非法证券活动。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在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根据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或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由于证券交易所主机和证券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若您的委托时间早于或晚于证券交易所服务器时间,将会产生不利于您的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险。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品种及策略,当您有意投资 ST、*ST、退市整理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权证等衍生品)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投资风险。

  由于您密码、数字证书保管不当、投资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网上委托、热键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且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致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于您疏于防范而轻信非法网络证券欺诈活动,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特别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请您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客观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证券交易涉及的各类金融产品的风险是否相匹配,审慎进行投资。

  如您是具备证券投资资格的境外投资者,在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前,应充分知晓境内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知识、境内证券市场风险特征,了解并遵守境内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等。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当您决定参与证券交易时, 请您务必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并签字。

  方正证券根据新股及新债(以下合称新股)申购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现就以下事宜进行提醒,请您知晓并确认:

  您应知悉新规下新股发行流程及申购、缴款方式等主要变化:一是 T 日无需缴纳申购款,T+2 日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或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确认获得配售后须足额缴纳认购款;二是您须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三是网上申购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四是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2000 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直接定价并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

  您应在T+2 日开市期间登录交易系统查询新股中签结果,在有中签股份的情况下,请您确保在 T+2 日日终 16:00 前账户上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中签交收。

  如果您在规定时间(T+2 日日终 16:00 前)内无法补足全部资金,即视为您自愿全部放弃或部分放弃本次认购。具体是根据您实际认购资金到位情况以 1 股为单位进行放弃认购股数申报,且不设定放弃认购股数的最低标准。

  五、本告知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方正证券在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内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若投资者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告知书组成部分。

  基金是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工具,它不能保证投资人一定获得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变动风险、经济周期波动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风险、上市公司经营不善风险、基金资产因通货膨胀贬值风险等。

  2、信用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4、流动性风险:在证券市场波动加剧时,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度增加,可能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我国股票市场在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这时出现较大规模的基金赎回申请,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出现流动性风险。

  5、操作和技术风险: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7、其他风险: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作,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特别提示: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在拟认(申)购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和其他公告的基金信息,一旦认(申)购成功,即视为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各项申请最终需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本公司(营业网点) 不承担确保交易成功之责任。

  基金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但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规定的为混合基金。这些基金类别按收益和风险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即股票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低。

  (1)系列基金。又被称为伞型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

  (2)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 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 ETF 联接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它结合了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运作特点,其份额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也可以申购、赎回。但是,由于它的申购是用一篮子成份券换取基金份额,赎回也是换回一篮子成份券而非现金。为方便未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就诞生了“ETF 联接基金”,这种基金将 9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并在场外申购或赎回。

  (4)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

  (5)QDII 基金。QDII 是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的首字母缩写。它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它为国内投资者参与国际市场投资提供了便利。

  (6)分级基金。是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基础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并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评级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基金产品进行分析从而做出优劣评价。投资人在投资基金时,可以适当参考基金评级结果,但切不可把基金评级作为选择基金的唯一依据。此外,基金评级是对基金管理人过往的业绩表现做出评价,并不代表基金未来长期业绩的表现。

  基金费用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人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一般直接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时收取。其中申购费可在投资人购买基金时收取,即前端申购费;也可在投资人卖出基金时收取,即后端申购费,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另一类是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 还可按相关规定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和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理财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三)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五)本公司将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相应的基金品种,但我公司所做的推荐仅供投资人参考,投资人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

  (二)基金销售业务,包括基金(资金)账户开户、基金申(认)购、基金赎回、基金转换(可选项)、定额定投(可选项)、修改基金分红方式等。我公司根据每只基金的发行公告及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收取相应的申(认)购、赎回费和转换费。

  (七)基金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除第(二)项外,以上其他服务内容如涉及收费的,收费方式见我司公告)

  (一)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营业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 3 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

  (二)基金投资人也可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联系方式如下:

  监管局:网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邮编:(以上根据网点所在地点临时填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址:

  ,电子邮箱:,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2 号交通银行大厦B 座 9 层,邮编:100033,电话:(中国证券投资者呼叫中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三)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基金投资人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地点。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承诺投资人利益优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提供服务,但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投资人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核实我公司基金销售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1)自然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指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客户的经常居住地为准;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基本信息”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受益所有人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公司、企业(含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自然人,或者对交易享有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4.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规定将甲方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并综合考虑甲方的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甲方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分类和管理。根据前述乙方基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相关因素对甲方的分类和管理,乙方有权向甲方提供不同的产品或服务。根据甲方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乙方有权主动调整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且根据前述变化情况,乙方有权调整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2)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是指甲方通过乙方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终端特征代码,是客户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手机号码、电话号码、供应商标识符(IDFV)、移动Android端的标识符(IMEI)、手机唯一识别码(如GUID)、互联网通讯协议地址(IP 地址)、互联网通讯协议端口号、媒介访问控制地址(MAC 地址)、硬盘序列号以及其他能识别客户交易终端的特征代码、地理位置等信息;

  第六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须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如实提供和填写有关信息资料, 配合乙方留存相关复印件或影印件、采集录音及影像资料、对甲方进行告知及风险警示等工作。甲方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 代理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文件,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第十条 甲方在账户开立以及购买乙方提供的产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按本协议约定及乙方要求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应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投资者分类或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甲方变更甲方信息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所述甲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职业、授权代理人及授权事项等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诚信记录,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信息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市场投资或参与其他金融投资所发出的交易指令,应符合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并应符合本协议以及甲乙双方达成的其他有关协议的约定。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代理甲方进行清算交收。

  第十八条 甲方通过其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下达指令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如甲方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等规定,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性组织的要求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限制、数量限制、金额限制、品种限制等,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存在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乙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告知乙方等情况的,乙方有权通过拒绝甲方的委托,限制甲方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账户交易或取款、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转托管、限制买卖金融产品、注销客户账户等)等方式拒绝或终止向甲方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三十五条 如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十三条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在甲方办理完账户注销手续后,本协议即告终止。甲方的销户申请应以双方事前约定或乙方认可的方式提出。在甲方提出销户申请时起,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委托指令。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和邮件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4.甲方应遵守沪深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对于符合报备要求的程序化交易,应主动提前向乙方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基本情况、资金来源、投资者负责人、策略类型、账户最高申报速率(笔/秒)、程序化交易软名称及版本号、软件开发主体等履行报告义务;且当已报告信息发生以下情形时,主动重新报备:

  第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证券市场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根据证券市场交易规则、行业惯例对证券交易所主机受理委托申报时间外的委托或撤销委托申报指令自主采取写入交易所报盘队列或暂缓写入交易所报盘队列,并通过乙方网站(投资者教育栏目中)、交易软件、分支机构公示等方式之一对不同时间段是否受理委托指令、是否受理并执行撤销委托申报指令进行公示;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接受乙方对交易指令受理时间的安排, 并接受由此产生的委托交易或撤销委托等实际交易结果。

  第十三条 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八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如果甲方存在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未真实准确提供和更新基本信息,未按要求报备或变更报备使用程序化交易的账户、投资负责人、交易策略类型、程序化交易软件版本及主要参数,或甲方存在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限制甲方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账户交易或取款、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转托管、撤销越权委托等)或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甲方的交易委托采取限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自愿协商,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在乙方申请开立账户并办理业务过程中,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相关协议并办理业务等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约定:

  四、甲方在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文件及办理业务之前,应了解拟签署文件的内容,应了解拟办理业务的内容及风险。甲方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适当性匹配意见办理业务,甲方应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乙方提供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通过电子签名方式办理,不会降低甲方办理业务的风险。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参与新股申购的告知书》《基金风险揭示书》《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益须知》《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融券回购风险揭示书》《电子签名约定书》等文件之内容,甲方已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等风险测评,甲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认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之内容,并已接受乙方的投资者风险教育和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教育,对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及各种交易规则均有充分了解,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现甲方同意签署上述全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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