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诉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嘉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裕投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2021)京0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0年9月4日,公司发布《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37),披露了嘉裕投资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被冻结的相关情况。
2020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华创证券与嘉裕投资股权转让纠纷案,后案件移送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北京嘉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偿付保证金1,50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1,500,000,000元尚未偿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其中嘉裕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偿还的50,000,000元自利息中予以扣除);2.北京嘉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1,500,000,000元尚未偿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7%计算);3.北京嘉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1,192,250元;4.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嘉裕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80,810,000股股份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北京嘉裕投资有限公司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驳回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尚未生效,该事项未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目前,公司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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