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解析】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解析】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6、《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需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存在因( )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解析】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相关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需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存在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解析】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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