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时候展现真正的威慑力了!”这句话用在资本市场投资者维权上恰如其分,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已逐步开始展现真正的威慑力。
近日,投服中心獐子岛支持诉讼案件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投服中心委派公益律师徐强代理4位投资者,向吴厚刚(时任獐子岛董事长、总裁)、梁峻(时任獐子岛董事、常务副总裁)和上市公司獐子岛索赔共计24万元。
笔者认为,根据新证券法中明确的“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证券集体诉讼机制,其“聚沙成塔”的赔偿效应将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今后,对于资本市场的违法者来说,不仅要面临着被“罚得倾家荡产”,更有可能“赔得倾家荡产”,不仅如此,最后还要承担刑事惩罚。“行政、民事、刑事”全方位立体追责惩治体系,将让资本市场的害群之马付出沉重的代价。
当前,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有1.7亿人,其中95%以上是中小投资者,当受到证券违法行为侵权时,由于非常分散且自身索赔金额比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的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的现象突出。
因此,新证券法新设专章对投资者保护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制度安排。其中,亮点之一就是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为主要特征的证券集体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解决了此前在诉讼领域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痛点。
从国际经验来看,证券集体诉讼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有效方式。以美国为例,每年大约有200家上市公司遭遇证券集体诉讼。从赔偿金额来看,美国安然和世通两案单个案件赔偿额都超过70亿美元。集体诉讼是高悬在美国资本市场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一块基石。
由此来看,集体诉讼制度不仅能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而且,其“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正如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发达国家经验看,资本市场不法行为者,一怕坐牢,二怕被大众投资者诉讼索赔。
笔者认为,随着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逐渐开始发挥威力,将会对市场各方主体形成良好的震慑效应。与此同时,还需进一步加强刑罚威慑力。
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会审议。针对资本市场,草案大幅提高证券期货犯罪的刑期上限和罚金标准。这意味着新证券法与刑法之间将同频共振,形成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立体、有机体系,对证券期货领域违法违规者形成有效震慑。
随着资本市场法治供给的持续完善,资本市场全方位的立体法网已基本织就成型,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的有效衔接下,不会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者。在震慑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将强化市场主体的诚信契约精神,从给投资者一个真实、透明、合规的上市公司做起,保障我国资本市场沿着法治诚信的道路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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