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通集团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通燃气”)于2021年10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获悉,持股5%以上股东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公司于当日向大通集团发出《关于股份减持情况询问函》,大通集团于2021年10月28日回函确认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因被司法强制执行而导致被动减持30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9月14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向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津03执恢25号,因强制变现的需要,海通证券分别于2021年10月26日、10月27日实际卖出大通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共300,500股,合计成交金额179.88万元。
1、本次减持股份为大通集团因司法强制执行的被动减持,非股东主观意愿的减持行为。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津03执恢25号,海通证券未来可能将继续以不低于卖出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95%的交易价格卖出大通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512,5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2%,致使大通集团相应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2、大通集团被动减持事项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股东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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