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建立。这是资本市场建设的第一座里程碑。初期的资本市场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特征,也是一个市场经济与行政权力不断博弈的试验场。1992年深圳“8·10事件”的爆发,充分暴露了资本市场建设初期无序、野蛮和高风险特征。同年10月,中国证监会诞生,资本市场行政监管和法治化建设拉开了序幕。
1998年12月29日,新中国第一部证券法颁布,并于1999年7月1日实施,证券发行、交易和监管开始有法可依。这是资本市场建设过程中建立的第二座里程碑。
但是该部证券法对于遏制资本市场违法犯罪、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凸显不足。证券法也没有对于股权分置改革作出回应。由于转轨时期存在国有股、法人股和自然人股份的区别,前面两种股份不允许进入二级市场进行集中交易,这就是早期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现象。股权分置造成了资本市场的和市场流通规模的狭小,严重影响了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经过多次探索实践,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九条”),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积极稳步地解决国有股、法人股在二级市场的流通问题。经过两年多的艰苦努力,股权分置问题获得较为的解决,上市公司股份可以进行全流通。这是新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建立的第三座里程碑。
2002年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颁布资本市场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确立了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损失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但是存在前置程序等瑕疵。2004年、2005年、2013年、2014年,证券法先后进行多次修正或修订,解决了资本市场发展存在的部分问题。2019年12月28日证券法进行了一次重大修订,并于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新的证券法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设立专章保护投资者,设立信息披露专章强化信息披露,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加大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赔偿责任,压实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强化资本市场监管和执法防范市场风险等。
证券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资本市场法治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探索的过程。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系统阐明了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优化金融结构、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作用,并就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扩大资本市场开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资本市场良好发展环境等作出系统部署和全面安排。2018年11月5日,习总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第四座里程碑。2021年9月2日,习总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作出了建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的重要指示,2021年9月3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
在我国资本市场法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我国资本市场司法实践也进一步完善。2020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以及承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及再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五洋债欺诈发行案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投服中心)作为原告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方胜诉,众多投资者共获赔约24.59亿元。康美药业原董事长、总经理马某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11月17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兴田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0万元人民币;康美药业原副董事长许冬瑾等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六个月,并处罚金。2022年1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马兴田操纵证券市场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三个典型案例,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切实履行证券商事审判工作职责,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的“痼疾”,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2022年1月21日,为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根据民法典、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重点围绕取消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后,人民法院受理与审理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细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对包括主观过错、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和损失计算、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2022年3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注册制改革是完善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重大改革,也是发展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的关键举措。注册制需要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资本市场监管(包含证券行政法律责任)和证券民事、刑事法律责任为两翼的制度体系。
刘春彦同志是同济大学老师,也是我在同济大学指导的博士研究生。他于2002年9月入学,经过较长时间的学习和研究,2007年完成了中国转轨时期证券市场监管博士论文。论文对我国转轨时期资本市场监管、证券法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在论文中,刘春彦提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和监管本质上是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加大司法对于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重要结论。论文详细研究了转轨时期监管的含义、比较了其他国家及地区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分析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职能以及与自律组织的关系、提出了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环境的建议、论证了我国司法机关对资本市场监管的作用、阐述了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进行再监管的理由和根据等。论文最后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发展未来趋势进行了展望,得出“随着我国经济转轨的完成资本市场发展也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的结论。刘春彦同志博士毕业后,在同济大学法学院继续从事与证券法有关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同时担任几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还担任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三届专家委员会委员,对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和监管等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更加深入。在此基础上,他决定对论文进行修订并出版。他的著作和提出的一些重要论断对读者和资本市场法制研究人员都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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