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60083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2022-08-12
  • John Dowson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6月21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22年6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公司网站。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股股东。(关于公司H股股东的股息派发事宜,请详见公司另行刊发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的日期为2022年6月21日的公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064,2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919,260,000.00元(含税)。其中 A股股本为 9,654,631,180股,本次共计派发 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2,896,389,354.00元(含税)。

  (1)本公司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A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 A股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H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有关情况详见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公司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另行代扣代缴。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股股东,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0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对于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收入,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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