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证监局开出的一份罚单显示,海通资管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利用他人账户炒股,在近7年时间里累计交易金额高达146.82亿元,共计盈利5000多万,
具体来看,当事人刘某是70后,住上海市长宁区。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先后任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为人员。
经查明,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先后利用“秦某珍”海通证券信用账户、“许某兰”海通证券信用账户、“周某玲”海通证券信用账户、“王某华”海通证券普通账户及“毛某东”海通证券信用账户(以下简称“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通过刘某个人使用的手机和电脑设备委托下单共计24623笔,占总委托下单笔数的89.37%,累计交易金额146.82亿元,盈利5463.87万元。
上海证监局认为,刘某作为人员,利用“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刘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刘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刘某违法所得5463.87万元,并对刘某处以5463.87万元罚款。
刘某方曾主张,罚款金额过高,远超当事人承受能力。尤其引人关注的是,刘某及其代理人还提出,2015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刘某买卖股票的行为应认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不应认定为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也由此“自爆”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情况,也就是业内通常所说的“老鼠仓”。
但上海证监局对刘某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上海证监局表示,对刘某处罚建议已综合考虑了违法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的处罚幅度适当。结合在案证据,刘某并未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刘某提出的家庭情况困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管禁止人员炒股的禁令有多严,总有一些人罔顾法规,违规炒股。今年3月份,东海证券河南偃旗师商都路营业部有至少5名员工存在违规代客理财、违规炒股的行为。2021年3月,证监会出具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广发证券珠海吉大路营业部总经理的江某涛,在长达12年时间里,使用多个证券账户交易股票达2856只次,交易金额高达11.8亿元,盈利1499.62万元,最终被罚没29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创纪录的罚单背后,所涉及公司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即海通资管,属于海通证券全资子公司。
而在6月10日,海通证券刚吃罚单。证监会发布公告称,经查,海通证券存在五项违规行为。涉及海通证券境外子公司恒信金融集团下属至少12家机构的设立未按规定履行或者履行完毕备案程序、海通证券境外经营机构股权架构梳理以及整改方案制定工作不认真,存在重大错漏等,反映出海通证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对此,证监会责令海通证券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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