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康视: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 2022-06-11
  • John Dow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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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告中所列出的汇总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根据报告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差异。

  2021年5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1年5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1年8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1年9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2年4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和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12个月有效期截止日,即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0月28日。

  2022年5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021年9月15日,发行人取得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1年11月3日,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05号),注册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截至2022年6月1日,本次发行获配的13名发行对象已分别将本次发行认购的全额资金汇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内。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6月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33503号),截至2022年 6月 1日止,国元证券收到本次发行获配的 13名发行对象认购资金1,503,171,409.54元。

  2022年6月2日,国元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欧普康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33490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22年6月2日止,欧普康视向13家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2,594,826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503,171,409.54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9,102,473.6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94,068,935.86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42,594,826.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451,474,109.86元。各投资者全部以货币出资。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42,594,826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发行股数已超过本次拟发行数量的70%。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即2022年5月25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即不低于28.42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律师的全过程见证下,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5.2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4,155.12万元,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3,171,409.54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9,102,473.68元,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94,068,935.86元,未超过募集资金规模上限204,155.12万元。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022年5月24日,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方式共向194名投资者发送了《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相关附件。前述特定投资者包括:截至2022年4月29日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前20名非关联股东、38家基金公司、23家证券公司、10家保险公司和103名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

  自本次《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深交所后至本次发行簿记前,主承销商收到17名新增投资者表达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相关附件。

  经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报价单》的时间为 2022年5月27日9:00-12:00,在有效报价时间内,共有39名投资者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全程见证;同时,39名投资者在《认购邀请书》规定时间内提交了其他申购相关文件。截至2022年5月27日12:00,共收到25名认购对象汇出的保证金共计10,000万元;另14名投资者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根据《认购邀请书》的规定,该投资者无需缴纳保证金。经核查,以上39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询价申购的39名投资者,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附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保证金,该等投资者报价为有效报价。

  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以及簿记的结果,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35.29元/股,发行股数为42,594,82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503,171,409.54元。

  经核查,在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均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份锁定期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承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投资者持有股份锁定期另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则服从相关规定或约定。

  主要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经营范围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经营范围 (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代销;为期货公司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期权做市。

  主要经营范围 特种机械及设备的进出口及代理进出口;经营或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转口贸易;承办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业务、补偿贸易和按规定开展易货贸易;承包本行业国外工程;境内外资工程;上述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本行业的各类工程、生产劳务人员。批发、零售汽车(其中小轿车直接销售到最终用户);进口、易货项下的黑色、有色金属及材料(稀贵金属除外)、木材的销售;汽车租赁;经批准的进出口商品及易货项下进口商品的国内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的除外);与易货贸易有关的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与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和展览展销;主办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设计、制作影视、印刷品、图片广告,代理自制影视、印刷品、图片广告及本公司所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的广告发布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设备租赁;保险兼业代理(代理险种及有效期限以代理许可证为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经营范围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经营范围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经营范围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参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本次发行对象中UBS AG、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均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30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36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4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参与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参与认购,养老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开展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有关的工作。本次发行对象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I类、专业投资者II类和专业投资者III类,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本次发行所发售的产品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的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并获配的发行对象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的核查有关工作,结果如下:

  经核查,上述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经核查,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

  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5,418,438 2.98 -

  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929,500 1.05 -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6,821,655 0.80 -

  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848,012 0.69 -

  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270,527 0.50 -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5,418,438 2.84 -

  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6,821,655 0.76 -

  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848,012 0.65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本次发行不存在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变动的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42,594,826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陶悦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得到进一步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公司重点项目建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这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组织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要求;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过程中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法律文书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发行对象、各发行对象申购数量、获配数量等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发行的新股的证券登记以及增加注册资本与修改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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